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1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合规中心主任李伟
[魏法入门]
日前,3月4日,微信官方账号深圳市经侦局发布文章《谨防花钱“洗白”不良信用诈骗》,指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心理,借机以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为名招揽业务,收取费用后以各种方式失联,或以非法手段欺骗银行。无论如何,以消除信用信息为名向他人收费的行为属于诈骗。
笔者曾亲自为当事人处理过一个此类案件。几个月前,客户向自称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商家”支付了12万元费用,并签订了合同。之后“商家”以各种理由拖延,但信用记录不变。几个月后,客户等不下去了,要求退款。相反,“商家”以客户违约为由拒绝退款。
这时当事人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在户口所在地报警。但当时警方以合同纠纷为由拒绝立案。估计这种生意继续雷霆万钧,公安机关彻底发现这是不法分子利用民事纠纷这个挡箭牌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方式。
第一次报案未果后,委托人给商家发了律师写的书面投诉信。商家收到后,立即表示愿意全额退款,最终客户纠纷顺利解决。无论是刑事申诉还是民事诉讼,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纠纷。像论据充分的律师函一样,一封经过充分讨论的投诉信可以直接寄给对方,让对方知道刑事指控成功的后果和威力,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附件:办案投诉文书]
林被合同诈骗案举报
举报人(举报人):林,身份证号(略)
回答者:**征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报告内容:
举报人举报* *征信有限公司依法涉嫌合同诈骗,其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高管可能涉嫌行贿,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核实、调查、追究(或依职权移送)。
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背景
记者需要一笔抵押贷款来买一栋办公楼。在办理房贷过程中,被告知其丈夫因房贷逾期,在人民银行的信用名单上有不良记录,会影响贷款。案外人M得知这些信息后,称认识XX征信有限公司的S说可以帮忙合法删除不良征信记录,于是介绍了双方的微信联系。因为案外人M以前在银行工作,她说S是她朋友,S说他们公司专门做这种业务。只要报案人愿意给他12万元,她可以保证三个月内删除报案人丈夫的信用记录,并表示双方可以签约。在S的不断唆使下,举报人看到公司名称中还含有“征信”二字,认为他们是可以办理个人征信问题的合法公司,于是于2020年4月6日与* *征信有限公司签订了逾期复议服务协议(见附证据),协议约定举报人林(甲方)若逾期三个月,需向乙方* *征信有限公司支付12万元。报案人向乙方支付了12万元,三个月后再次查询其丈夫的信用记录,完全没有变化。办公楼还是没买。他和对方S协商退款,对方坚决不退。报案人这时才知道自己被骗了,现在我们要求你依法维护报案人的权利。
二、举报人认为对方有诈骗嫌疑,理由如下
首先,对方催收的账号根本不是* *征信有限公司的公众账号,而是其法定代表人Y的私人账号,完全不合理,说明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故意欺诈的行为。其次,对方知道举报人要处理她老公的征信,但合同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与她老公的征信有关,这里明显是合同陷阱。很明显,对方是在利用记者的焦虑,签订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合同。再次,要求记者履行明显违背常识的合同义务,不能拨打逾期银行电话,也不能接听逾期银行电话。试图欺骗线人让他知道信用结果。最后,约定时限到期后,无法完成约定服务,不同意退款。具有明显的主观目的和非法占有举报人财物的客观行为。
三。对方涉嫌欺诈的客观表现
首先,根据2013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五、六、七条规定,北京领先时代征信公司根本不具备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资格。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第五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六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具有健全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三)个人征信系统符合信息安全保护二级以上标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股份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战略等。;(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关系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五)主要股东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七)组织结构和人员基本构成;(八)已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业务运作、安全管理、合规管理等;(九)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征信系统安全评估报告,信息安全措施及相关安全制度的说明;(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对面访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根据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有符合国务院信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系统和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五)国务院信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也就是说,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批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但据举报人调查,举报人* *征信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为Y的自然人,持股100%,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公司根本不具备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能力。其公开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为“企业征信业务,技术推广”,根本不包括个人征信业务。但其公司S积极承接个人征信业务,公司同意盖章,法定代表人收钱,明显具有欺骗性。
其次,个人征信记录是不可能被人为消除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和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五年;超过5年的,应予删除。在不良信息保留期间,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进行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可见,在不良信息的保质期内,征信机构只能对不良信息进行解释和记录,不可能消除。如果对方能用非正常手段消灭,那肯定涉嫌受贿,也涉嫌刑事犯罪,应该移送检察机关侦查。总之,无论被举报方是否履行了合同,都涉嫌刑事犯罪。为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处理。
四。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检举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报案、控告和举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检举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受理申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诉人、举报人说明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诬告,也应该与诬告严格区分开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公开其姓名和检举、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三)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在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给予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的,以贿赂罪论处。
五、本案的管辖和起诉标准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办理,包括犯罪地和犯罪结果地。报案人现居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是本案犯罪的结果。你的部门应该对这个案子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综上所述,希望贵司依法立案,并给举报人一个书面答复。
我在此传达
*市公安局*分局* *派出所
通知人:
*年*月*日
附:1。报案人身份证复印件。
2.逾期复议服务协议
3.12万元付款凭证
4.和对方的微信聊天
5.查看企业的查询记录
(完)
[关键词]诈骗检举信刑事控告律师(以上内容为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合规中心主任李伟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反思与总结,欢迎同仁共同探讨交流,共同提高刑事辩护技术,写于2022年3月7日)
本文标签: 合同诈骗谅解书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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