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2
[焦点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跑、藏匿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基本事实]
2021年4月26日,被告人高某军得知神木聚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中标神东公司阀门供货项目,遂联系该公司法人王某某,表示可以提供阀门。【/s2/】双方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协商达成供货协议。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高某军利用上海辗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以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王某某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王某某于当日将定金5万元转给上海辗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随后,王某某多次询问高某军的货物情况,高某军谎称货物已发货,并称是自己亲自给王某某发货。
之后,高某军失去联系。经查,高某军不是上海辗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王某某将定金转给上海辗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后,高某军从该公司取走4万元用于偿还其欠他人的债务,1万元作为给上海辗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好处费,但未向王某某提供任何货物。案发后,高某军家属赔偿了王某的损失,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预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在刑法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内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高某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悔罪书。同时,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采纳了辩护人所持的从轻处罚观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的期限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合有期徒刑一日,即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微法简评]
在日常商务活动中,合同可以说是最重要的担保手段。本案中,高某军利用泄露的信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然后签订空合同,成功骗取定金5万元。这就告诉我们,在商业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对方的合同主体,比如利用天眼查等工具摸清对方的底细,用合同中的主体账户支付定金。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s2/]
(全文完毕,感谢您耐心阅读)
本文标签: 合同诈骗谅解书重要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意乱情迷的空间碎片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兴趣部落
2022-03-11 21:03:20 回复
以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王某某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王某某于当日将定金5万元转给上海辗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随后,王某某多次询问高某军的货物情况,高某军谎称货物已发货,并称是自己亲自给王某某发货。之后,高某军失去联系。经查,高某军不是
深海迷航
2022-03-11 16:21:28 回复
科技有限公司。随后,王某某多次询问高某军的货物情况,高某军谎称货物已发货,并称是自己亲自给王某某发货。之后,高某军失去联系。经查,高某军不是上海辗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代
不淡定的小青春
2022-03-11 18:37:34 回复
4万元用于偿还其欠他人的债务,1万元作为给上海辗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好处费,但未向王某某提供任何货物。案发后,高某军家属赔偿了王某的损失,取得了王某的谅解。[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