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9 | 评论:2
[律师实务]职务侵占罪辩护要点(二)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事实上,职务侵占罪是与贪污罪区分开来的。与贪污罪相比,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如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财产权利。).因此,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侵犯其公司的财产权益,或者涉案财物不是公司的财产,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犯罪客体要件的要求,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考虑防卫要点。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的财产,涉及两个争议。第一,房产是否属于单位;二是财产性质的认定。
首先,从财产归属的角度,重要的抗辩点是涉案财产不是单位财产。典型的例子是建筑承包公司和附属公司。承包商和关联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挂靠公司没有投入人力物力,挂靠公司自己出经费。如何界定项目资金的归属,是否为公司财产;对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局《关于办理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发〔2017〕228号)专门规定了关于建设工程款项归属及相关行为的定性问题。主要意见是,有约定的,未约定的资金归项目经理,出资以外的项目,结算前和结算后归公司。
其次,从财产的性质来说,重要的论点是涉案财产不是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客体,期待利益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公司股东股权是犯罪对象吗?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争议:
(1)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股份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工作意见: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受委托人的委托,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份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管理中非法占有股东股份的行为可以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如何处理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行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股份属于财产。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占或者占有他人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关于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罪的规定。
(3)关于财产,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金钱、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转化为金钱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减免等。,以及其他需要付费的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实施犯罪的数额,按照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关于作者:
陈颖,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擅长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多起疑难案件中取得了撤案、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
办理过的一些有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黑龙江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海南省林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吉林孙谋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北京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上海张涉嫌集资诈骗。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罗某,江苏人,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
*张,河南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
*王某某,安徽人,涉嫌诈骗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厅级)因受贿罪被判处缓刑。
*宁夏人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死刑被减为死缓。
*北京王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追诉。
本文标签: 没签劳动合同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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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八九野马
2022-03-11 18:25:16 回复
[律师实务]职务侵占罪辩护要点(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事实上,职务侵占罪是与贪污罪区分开来的。与贪污罪相比,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非国有公司、企业或
黑衣杀手
2022-03-11 21:31:48 回复
发〔2017〕228号)专门规定了关于建设工程款项归属及相关行为的定性问题。主要意见是,有约定的,未约定的资金归项目经理,出资以外的项目,结算前和结算后归公司。其次,从财产的性质来说,重要的论点是涉案财产不是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本罪的犯
飙车大撒把
2022-03-11 20:25:26 回复
安局《关于办理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发〔2017〕228号)专门规定了关于建设工程款项归属及相关行为的定性问题。主要意见是,有约定的,未约定的资金归项目经理,出资以外的项目,结算前和
夜晚归客
2022-03-11 21:50:34 回复
屋装修、债务减免等。,以及其他需要付费的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实施犯罪的数额,按照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关于作者:陈颖,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擅长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多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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