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2
判例
原告向被告投保了他的出租车。王某驾驶原告车辆碾压躺在路上的苏某,致苏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王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交警部门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原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以原告司机王某已逃逸,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原告否认王逃逸,要求被告索赔。
不同意
是否可以推定王在离开事故现场时没有逃逸?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认定王某逃逸,根据刑法规定,王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检察机关怀疑王某不作为犯罪起诉,说明王某不是在逃。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疑罪不起诉决定书没有说清楚案件事实哪里模糊,哪里证据不足,没有既判力,不能推定王离开事故现场时没有逃逸。
评论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必须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即应当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要求公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财产、自由和生命不受非法侵犯。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要求检察机关在存疑、事实模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公开案件,也没有要求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受制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约束力,检察机关对王涉嫌交通肇事案提起公诉,需要承担定罪量刑、是否存在阻却事由等多方面的严格举证责任。,以达到办案人员内心的确信。在不起诉决定书没有具体说明本案不起诉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因为检察机关没有将王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定性为逃逸而简单地推翻不起诉决定。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当事人不需要证明的事实类型,如仲裁机构生效裁决已经确认的事实,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后续民事审判具有既判力。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不包括在内,该决定没有正面评价王某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也没有经过直接、口头、当面沟通等严格的证明程序,是纯粹的程序性裁定。因此,怀疑不起诉决定对后续民事审判不具有既判力,不能推定行为人没有逃离事故现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件,没有明确机动车驾驶人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行为,机动车驾驶人事后是否有逃逸行为是民事诉讼争议的焦点。基于证明标准的不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可能对同一案件的事实作出不同的法律关系,结论甚至完全相反。在民事诉讼中,认定交通肇事人逃逸不是基于其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应受刑法处罚。在民事诉讼中,逃逸的认定应当遵循大概率的证明标准,依靠经验规则和逻辑推理,考察行为人在事发时主观上是否知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交通事故发生,客观上考察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当综合考虑。
本文标签: 交通肇事罪检查院不起诉还用去交警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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