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1 | 评论:2
[律师实务]职务侵占罪辩护要点(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是非工作人员,所以是特殊主体。侵占罪应该如何辩护,辩护要点是什么?笔者将从实用的角度对此进行梳理。
职务侵占罪的辩护首先应从职务侵占罪构成的特殊性考虑,其次从证据标准的要求考虑。
1。从主体的特殊性考虑辩护要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还要求与职务上的便利相联系。
首先涉及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参与这些单位,就不占岗位。最多涉嫌其他罪名。那么这里的单位懂什么?
(1)“公司”是否包括一人公司,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作为辩护人,可以从公司经营是否存在混乱的角度来否定公司的人格,从而达到辩护的目的。这类案件应该说比较复杂,所以在区分的时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人员构成、资金构成、资金分配等方面进行具体判断。,是否侵害了老板自己的利益,或者涉及了别人的利益。
(2)“企业”是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民法上的非法人企业,但刑法上的认定与民法上的认定不同,讲究的是本质。实践中,一般认为两种类型的企业原则上都不能构成一个单位;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职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批复》(法研〔2011〕20号):《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理由是该条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单位财产。因此,职务侵占罪的被害单位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并不一致,这也是实践中辩护的一个出发点。
“其他单位”的内涵:
1.是否仅限于非国有单位?当然是无限的。国有单位中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也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是要求是法人还是依法成立?根据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不要做法人,比如村民小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性质的批复》、《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虽未依法登记、核准、备案,但司法实践不影响对单位的认定。
3.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不大,一般认为不纳入。
这里有一个实践中非常重要的辩护点,就是否定公司、企业的合法性,比如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主要活动是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公司设立过程是否违法,这些单位的财产是否需要刑法保护,是否可以通过督促行政机关注销公司、企业登记来达到托底的效果。
其次,要有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关系,比如挂靠关系的工作人员、有合作关系的工作人员、有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是否是被害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辩护争议点。如何确定一个单位是否是工作人员,可以从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进行实质性判断,包括正式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聘任书等。)和实际劳动关系。比如在合同关系中,为了签订合同协议,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报酬支付方面,实际上并没有支付工资和社保费用,或者支付的工资并不是因为劳动关系。在劳动管理方面,如果用人单位不参与员工招聘、考核、辞退、调配、组织、安排、申请、工资绩效考核等管理活动,就不能认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真实劳动关系。
最后,要利用好自己的位置。贪污罪中的地位与贪污罪中的地位不是同一个概念。贪污罪强调的是职权、公务等管理和监督活动。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理解为单位人员利用主管、管理、处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强调的是保管、控制、支配财物的职务便利。这里说的是取得财物的手段与职务的关联性。利用职务便利应该包括管理。司法实践中,将司机、保安、快递员等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充分说明其职务包括劳务活动和技术服务活动,如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08号《姜立职务侵占罪案》。裁判:普通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仅有将货物安全、及时地交付到目的地的责任,还有直接保管货物的义务。货运司机利用运输、保管在途货物的职务之便盗窃货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外,国有单位的劳动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单位资金的,基本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当然,利用对工作环境的熟悉而不是利用控制、支配财物的职务之便盗窃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关于作者:
陈颖,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擅长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多起疑难案件中取得了撤案、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
办理过的一些有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黑龙江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海南省林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吉林孙谋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北京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上海张涉嫌集资诈骗。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罗某,江苏人,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
*张,河南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
*王某某,安徽人,涉嫌诈骗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厅级)因受贿罪被判处缓刑。
*宁夏人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死刑被减为死缓。
*北京王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追诉。
本文标签: 没签劳动合同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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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风口起飞
2022-03-11 17:50:04 回复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理由是该条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单位财产。因此,职务侵占罪的被害单位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并不一致,这也是实践中辩护的一个出发点。“其他单位”的内涵:1.是否仅限
海王哥哥
2022-03-11 20:13:20 回复
核等管理活动,就不能认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真实劳动关系。最后,要利用好自己的位置。贪污罪中的地位与贪污罪中的地位不是同一个概念。贪污罪强调的是职权、公务等管理和监督活动。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理解为单位人员利用主管、管理、处理单位财
爷是黑户
2022-03-12 00:33:24 回复
定。3.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不大,一般认为不纳入。这里有一个实践中非常重要的辩护点,就是否定公司、企业的合法性,比如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主要活动是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公司设立过程是否违法,这些单位的财产是否需要刑法保护,是否可以通过督促行政机关注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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