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1 | 评论:3
为合同诈骗进行无罪辩护,往往着眼于犯罪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法官会主要通过以下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1。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2.合同签订后是否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实际行动;3.处理受害人的财产;4.合同最终失败的原因;5.行为人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等。但如题所述,在一些合同诈骗案件中,从犯罪构成要件或证据法的角度来说,很难做到无罪辩护。这时候就需要退而求其次,为被告人争取“免于刑事处罚”。这就要求我们对犯罪的量刑情节有一个全面的把握。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合同诈骗犯罪活动中,最常见的量刑情节有: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数额、未参与分赃或少领分赃的共犯、退赔分赃(或达成分期付款协议)、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近亲属(或亲属)等。下面举一个“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来加深理解。(注:免于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释放)
戴某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情况:
2013年5月,被告人戴某某得知被害人张某佳有一辆越野车要出售。被告人戴某某在无购车款(注: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联系张某某购买此车,并编造杨某某为担保人的事实,骗取张某某信任(注:提供虚假担保)2013年5月11日,两人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张某某将越野车以2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戴某某,被告人戴某某向其朋友徐某某借款6万元,交付给张某某取回汽车。之后,他又去了一家寄售行,向寄售行的郑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的朋友,以车主打牌输钱急需用钱为由,将车以16万元的价格典当给了郑某某。被告人戴某某向张某佳支付2万元后,将车内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并归自己使用(注:故意和行为未履行),再次未履行付款约定,并更换电话号码断绝与被害人张某佳的联系方式,致使被害人张某佳损失11.12万元。(注:收货后逃逸)
法院认为:
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戴某某辩称,该车是自己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工资收入证明购买的。主观上他并没有要行骗的意思,只是想把车卖了赚点钱,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注:未能履行合同仍是其主观原因造成的,存在逃逸行为)。经查,被告人戴某某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工作证明,与张某某签订购车协议,取得车辆使用权。而且两名证人姚某某、熊某某分别证实“被告人戴某某曾开着一辆白色丰田SUV找到自己,问他要不要买”。可见,在合同签订之初,被告人戴某某并不存在卖车赚点钱的目的。但在被告人戴某某签订合同取得车辆后两天内,发现典当行老板郑某某以隐瞒真相的方式,以远低于21.5万元的购买价格(注:与被告人以卖车赚钱的借口相矛盾)将车辆作为16万元。被告人戴某某拿到钱后,将其中的2万元用于支付购车款,其余用于自己家用及其他债务。后来他换了电话号码藏在异地,不履行合同了。合同到期后,被害人仍逃避向公安机关报案(注:所得款项未用于还款,无法还款的原因并非由于客观原因。假设用于投资经营,但经营亏损导致还款,这是客观原因)。上述行为证明被告人戴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张某某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骗典当车辆后逃逸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也违反了我国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因此,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
但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告人戴某某及其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并追回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戴某某及其家属也积极集资部分偿还郑某某,并与其达成分期偿还的协议,取得其谅解。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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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合同诈骗没有获利还要退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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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熊仔吃掉月亮
2022-03-11 20:50:18 回复
辩护。这时候就需要退而求其次,为被告人争取“免于刑事处罚”。这就要求我们对犯罪的量刑情节有一个全面的把握。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合同诈骗犯罪活动中,最常见
追星踏月
2022-03-11 23:22:28 回复
,被告人戴某某向其朋友徐某某借款6万元,交付给张某某取回汽车。之后,他又去了一家寄售行,向寄售行的郑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的朋友,以车主打牌输钱急需用钱为由,将车以16万元的价格典当给了郑某某
贪财不好色
2022-03-11 17:55:42 回复
某,并与其达成分期偿还的协议,取得其谅解。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北京
战场猛将
2022-03-11 15:46:28 回复
还款,无法还款的原因并非由于客观原因。假设用于投资经营,但经营亏损导致还款,这是客观原因)。上述行为证明被告人戴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张某某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骗典当车辆后逃逸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
俗染
2022-03-11 18:30:07 回复
购买的。主观上他并没有要行骗的意思,只是想把车卖了赚点钱,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注:未能履行合同仍是其主观原因造成的,存在逃逸行为)。经查,被告人戴某某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工作证明,与张某某签订购车协议,取得车辆使用权。而且两名证人姚某某、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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