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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北京刑事律师:认定合同诈骗罪,要综合考察人员的事前事后行为案例1 被告人景某伪造了惠某公司与三某公司购买N95口罩的购货合同、惠某公司给三某公司的汇款凭证,使某公司认为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基于上述事

北京刑事律师:认定合同诈骗罪,要综合考察人员的事前事后行为

案例1

被告人景某伪造了惠某公司与三某公司购买N95口罩的购货合同、惠某公司给三某公司的汇款凭证,使某公司认为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基于上述事实,甲公司认为景某及其企业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故与惠某公司签订采购服务合同,购买N95口罩。后某移动公司发现被告人景某提供的购机合同和汇款凭证系伪造但未付款。

法院认为,景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多家中介机构,对N95口罩的采购流程和发货周期非常清楚。但在此情况下,景某明知不可能在约定期限内购买N95口罩,却通过伪造虚假的购买合同、电子汇款收据等方式,骗取了某公司的信任,并与其签订了不可执行的购买服务合同。骗取某公司货款的目的明确,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情况2

甲公司分别与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协议,B公司和C公司分别向A公司支付了70万元和110万元的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完成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C公司以涉嫌合同诈骗向A公司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对A公司及其负责人进行刑事立案。

检察机关认为,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该项目已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交了该项目的报建手续,并得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回复。项目未能按期开工后,A公司采取了签订补充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补救措施,A公司在项目中投入大量资金,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也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为此,检察院下发了要求向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的通知,要求其说明立案理由。最终,检察院在与A公司签订合同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不存在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因此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合同诈骗退钱先退谁的(北京刑事律师:认定合同诈骗罪应综合审查行为人事前、事后行为)

法律分析

在上述所有案例中,合同都无法履行,“受害者”单独报案。其中,第一种情况,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情况,检察院在审查现有证据后,认定不能按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面对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司法机关意见不一。原因是案例一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前伪造了相应的合同和过户记录。虽然,签订合同后,景某积极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包括主动联系介绍人购买口罩。但在签订合同时,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景某都有可能无法实际交付口罩。而且,景某在自己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想通过防疫物资贸易弥补公司损失”的情况下,编造了自己企业与第三方之间购买口罩的合同和转让记录。实施这一行为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导致某移动公司因为无法获得口罩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从主观上来说,景某为了获取某公司的财物,不顾巨大的损失,把口罩能不能送到视为侥幸事件。如果他未能获得面具,他既不能交付面具,也不能退还相应的钱。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配下,景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为了取得某公司的财物,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目的是非法占有。

案例2中,虽然A公司的行为导致了合同的不履行,但这一结果是由于签订合同后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导致了合同的不履行。A公司在出现无法开工的情况后,也与B公司、C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更重要的是,其募集的相应资金全部用于公司运营。因此,检察机关决定,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违约罪的界限不是很明显,容易混淆。辩护律师在辩护时应严格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违约。在审查卷宗时,要注意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存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关注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标的物的用途、行为人是否实际履行合同、行为人事后是否逃匿、转移资产,审查行为人收取的款项的去向、违约的具体原因,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如果行为人具有部分履行能力,并表现出积极的表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提高自己的履行能力等。),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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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合同诈骗没有获利还要退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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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追星踏月

    追星踏月

    2022-03-11 22:00:11    回复

    刑事律师:生产、营销、现场销售“世界名牌”假冒注册商标罪北京刑事律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 邱秀松广

    邱秀松广

    2022-03-11 13:45:16    回复

    这叫啥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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