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2
[案例回顾]
周某某与刘某华于1994年9月29日登记结婚。二人结婚期间,刘某华认识了黄某某,2016年与其同居,并于2018年8月30日生下儿子刘某坤。2019年11月21日,刘某华因病去世。刘某华死亡后,周某某得知其于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未经周某某同意,多次向黄某某转账汇款322482元。2020年3月23日,周某某以黄某某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黄某某向周某某等人返还322482元。黄某某确认曾收受刘某华322482元,但认为该款项为刘某华支付给刘某坤的抚养费及黄某某的生活费,以及其同居期间的生活费,不属于赠与,无需返还给周某某。一审法院判决黄某某将刘某华支付的322482元全额返还给周某某。判决后,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黄某某提出,由于自己没有经济来源,独自抚养不到2岁的儿子,生活艰辛,十分痛苦。现在刘某华已经去世,一审法院还判决黄某某退赔322482元,他也不知道儿子18年的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该由谁出。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华转给黄某某的322482元,数额较大,且并非全部用于刘某华的日常生活需要,部分无效;但刘某坤是刘某华与黄某某的私生子,与母亲黄某某共同生活确实需要花费一些生活费、医药费等费用。法院酌情判决,刘某华转给黄某某的322482元中的161214元为刘某坤抚养费及本人生活费,黄某某应返还周某某的数额为161214元。二审法院改判黄某某返还周某某161214元。
[评委点评]
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某某是否应当向周某某返还322482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我国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本案中,由于刘某华出轨,妻子周某某的财产受损,给私生子刘某坤带来终身阴影。黄某某的不道德行为,不仅未能取得非法财物,日后还得独自抚养私生子,导致了现在的生活困境,自食其果。根据案情,希望引以为戒。
供稿人:陈蓉
编辑:黄炳权
值班军官:赵军义
总编辑:陆
本文标签: 妻子能追回给小三的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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