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0 | 评论:1
根据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上诉的,双方另行预交;在上诉期限内未预缴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缴;上诉人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申请延期的,上诉自动撤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7月1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再审后上诉的,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已向一、二审人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均由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再审结果,按照1985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字第21号《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干问题的批复》精神确定,或者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具体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比例。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八条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补充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再次上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人民法院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决定再审上诉的,还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其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审判和再审的案件,免收诉讼费。
本文标签: 上诉案件发回重审还要律师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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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亭相遇
2022-03-11 16:22:01 回复
89年7月1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再审后上诉的,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已向一、二审人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均由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再审结果,按照1985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字
贪财不好色
2022-03-11 19:53:39 回复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八条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补充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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