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7 | 评论:2
在一些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原告没有充分主张自己的权益。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审判长会在庭审中向原告说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做出决定。面对这种情况,代理律师往往需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无法立即做出决定,所以会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申请提交书面意见,审判长一般会允许。大多数原告会在开庭后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只有少数原告无视审判长的解释,坚持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因为审判时法官做了解释,被告知道解释。因此,庭审结束后,原告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法院是否需要再次告知被告?是否需要再次开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辩论?如果不告知被告人或者不再开庭组织原、被告人质证、辩论,是否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程序?答案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中找到。
案情简介因上海巴安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巴安公司”)和湖州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巴安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兴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浙江环星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立即停止使用侵犯环星公司专利权的设备集成装置和加工方法;2.赔偿环星公司为停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因涉案项目为涉及公共利益的环保项目,一审法院向原告解释:基于涉案项目的公益性,如果本案不决定是否停止侵权或选择主张增加赔偿金额,环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将与其委托人协商后回复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开庭后,环星公司书面回复一审法院,称不认可涉案项目为公益项目;如果法院认定该项目具有公共利益性,会将其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提高到800万元,而不是要求停止侵权。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未将环星公司提交的书面答复告知两被告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判令两被告向环星公司支付300万元。
二被告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上诉理由之一是,原审法院未以任何方式向两被告传达环星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属于程序违法。
最高法裁判观点与原审的诉讼请求相比,环星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海百安公司和湖州百安公司赔偿损失800万元,远远超过了原审诉讼和庭审中主张的数额,但原审法院并未将环星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告知上海百安公司和湖州百安公司,也未重新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剥夺了上海巴安公司、湖州巴安公司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和辩论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原审判决应予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法律评析辩论权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但辩论原则不等于法庭辩论环节,因为辩论不仅限于庭审,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行使。辩论的内容可以是程序性的,也可以是实质性的法律问题,包括事实问题、证据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辩论权与处分权的最大区别在于,辩论权不适用于非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处分权适用于任何程序。
任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也是程序不公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为主要有:法官制止当事人发表意见或者随意打断其发言;不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对当事人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缺席判决,但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不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
本案中,一审法院虽在庭审中向原告说明,基于涉案项目的公益性,在本案未决定是否停止侵权、是否选择主张增加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原告代理律师并未立即作出决定,而是在庭审后申请书面答复。被告虽然知道法院解释的事项,但原告没有立即做出决定,导致被告无法立即辩论。原告在开庭后书面回复法院:如果法院认定该项目具有公共利益性,将在其诉讼请求中增加赔偿金额至800万元,而不是要求停止侵权,属于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本应第二次开庭组织双方质证、辩论,即也应在不开庭的情况下将答辩状送达被告,让被告行使辩论权,但一审法院没有这样做,实质上剥夺了被告的辩论权,严重违反了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结束语所谓“维护程序正义”,就是诉讼行为首先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守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则,充分允许当事人行使各项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应该坚持,作为法官,应该维护“程序正义”。如果一个判决的诉讼程序不能保证公正,那么无论实体法适用得多么正确,都不会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中第969号民事裁定书
本文标签: 上诉案件发回重审还要律师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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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3:41:58 回复
止当事人发表意见或者随意打断其发言;不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对当事人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缺席判决,但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不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本案中,一审法院虽在庭审中向原告说明,基于涉案项目的公益性,在本案未决定是否停止侵权、是否选择主张增加赔偿
春日喧嚣
2022-03-11 22:41:39 回复
一份民事裁定书中找到。案情简介因上海巴安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巴安公司”)和湖州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巴安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兴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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