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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转向吸烟语法裁判的目的作为发回重审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转向吸烟语法

裁判的目的

作为发回重审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对* *级别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的审理程序没有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9)1978号新40人终

上诉人(原审原告):* *平,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委托代理人:崔静,新疆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军,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之妻),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委托代理人:郭宇,新疆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9)民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与上诉人* *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至本院。该案于2019年11月1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 *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支持其要求、张承担4151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张是否构成违约是错误的。根据与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和内容,购房案所涉房屋仍在建设中,并约定合同签订五年后符合统一房源上市交易并办理产权过户,且已支付全款,而与张先行装修并入住,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张与昭苏县统一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统一建房合同不应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具有约束力,且该合同仅限定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的时间,不影响房屋的交付。、张在全额支付房款的情况下,拒绝交付房屋并擅自装修,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不能否认违约的事实。

、张辩称,* *萍于2011年9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及应交付房屋的状态,一审判决驳回* *萍的违约责任主张正确。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驳回* *萍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这个案子被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 *平改变了诉讼请求,否认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违约解除案件的事实。* *萍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2013年初与* *萍协议解除合同。它交了2014年到2015年的物业费。* *萍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退还购房款,证明* *萍认可解除合同。一审法院支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认定* *平付款案所涉房款错误。合同第五条双方约定,根据单位要求分期付款。涉案房屋支付了五笔款项,共计207827.84元,* *萍只支付了2万元。一审认定* *平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了10.5万元购房款,无证据支持。一审法院对石的签名进行了鉴定,但未对该笔迹是否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的签名属于同一时期进行鉴定,且石未出庭接受质证,故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明力。仅依据付款单认定* *萍于2012年9月11日支付购房款76333元,无其他证据证明。

* *萍辩解道,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有权变更诉讼请求,一审程序合法。2.至于已付款项,不仅仅是他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手持复印件,合同上注明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中手写的内容,两份合同中都有写。房款10.5万元不是他擅自追加的,10.5万元的资金也是聘请的会计石写的,只要拿出手持合同,就可以证明,但从未提交合同证明其付款。至于他支付71333元的事实,在一审庭审中,张当庭承认房款是他支付的,但声称这笔钱是用来偿还欠款的,但没有提交证据。

* *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张继续履行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涉案房屋;2.判令、张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4151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1年9月5日,* *萍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宋军向* *平出售一套××县在建房屋,由昭苏县卫生局承建,* *平在按昭苏县卫生局要求的房款金额和方式付款后,另行向宋军支付3.5万元。合同签订5年后,宋军向* *平提供了该房屋出售的必要文件,并协助办理了相关房地产变更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 *平承担。同时双方还约定了20%的违约金。目前,房子的宋军已经装修完毕并入住。

本案审理过程中,应* *平的要求,经、张同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新疆恒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外人石在房屋买卖合同上书写的“壹拾万伍仟元整”的笔迹是否为案外人石的笔迹进行了鉴定。2018年2月5日,新疆恒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新恒诚字(2018)第037号鉴定意见:2011年9月5日房屋买卖合同下方用蓝黑墨水书写的“壹拾万零伍仟元整”字迹系石(注:案外人石系聘请成立砖厂的会计)所为。

张与为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为昭苏县统一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5月7日出售给张的统一房屋。2014年12月12日,昭苏县统一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基础设施配套费26219元。庭审中,和张提出反诉,但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

【/s2/】一审法院认为【/s2/】关于* *萍与于2011年9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辩称,作为房屋的共有人,未经其同意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涉案房屋虽为张所在单位所建,但本应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萍是由第三方善意购买,并非恶意串通宋军损害其个人利益,* *萍同意宋军的意见,认为该对价是合理的。与张共同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可以判定张知晓房屋买卖事实且无异议,张在庭审中承认知晓2013年房屋买卖事实,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撤销。

如何确定购房* *平付款金额?庭审中,宋军承认收受* *平购房款2万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除打印内容外,还有“壹拾万伍仟元整”的手写内容。宋军辩称,这部分是* *平后期自己加的,并没有实际演出。经鉴定,确认此字迹系当时聘用的会计石所写,未果。本案争议的房屋是职工个人建造的房屋。这种房子的特点是,第三方必须以职工个人的名义通过建造统一的房子来支付,五年内不得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萍提供的昭苏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证明* *萍于2012年9月11日以张的名义向昭苏县建设局统建职工住房资金专用账户支付了71333元,和张均认可该缴款单是* *萍支付的,虽然他们认为* *萍是偿还借款时支付的房款,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

关于* *萍要求、张交付房屋的问题。本案不存在房屋不能交付的问题,且* *萍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故* *萍要求、张交付本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为房子是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让依法登记后生效。**萍与、张应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但争议房屋已于2014年5月7日由昭苏县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售给张。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五年后上市交易。且* *萍与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有同样的约定,且* *萍、与张在过户条件具备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关于与张是否构成违约。* *平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 *萍与未约定交付时间,且根据与昭苏县统一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统一建房合同,本案房屋上市交易时间应为2014年5月7日后五年,即2019年5月6日后,本案诉讼提起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和张存在违约行为,* *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是有法律支持的。但根据合同约定,房屋实际造价为237552元(176333+35000+26219),在已支付176333元的情况下,* *平还应支付61219元(237552-176333元)和张关于拖欠购房款10万余元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至于房屋的装修费用,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本案不予审理。

判决:宋军、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昭苏县程楠区A区13号楼2单元302号房屋交付给* *平;二、驳回* *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发回重审的案件还需要交诉讼费吗(高院裁判:发回重审案件,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是一审程序是否错误;2.、张是否违约交房;三。* *已付房价款。

关于争议的第一个焦点。这个案子被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对* *级别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的审理程序没有问题。且、张反诉请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妥,因其未支付反诉费用,一审法院未予审理。故本院不支持、张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请求。

关于争议的第二个问题。违约责任的确定首先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双方的约定为准。经审查,* *萍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房屋交付时间及方式,事后双方均未签订补充协议。涉案房屋于2019年5月6日上市交易。一审法院认定,* *萍于2017年11月23日起诉、张违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故法院未支持* *平要求、张承担41%、510元承担违约金的上诉请求。

关于争议的第三个问题。至于* *平是否支付了10.5万元,房屋买卖合同涉案部分表明* *平支付了10.5万元。一审中,对、张有异议的笔迹鉴定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笔迹鉴定,证实《大写金额》系宋军聘用的会计师所写,且房屋买卖合同载明“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张辩称,付费内容是* *平自己添加的,只是出示了其持有的合同加以证明。但至二审,、张仍未出示其持有的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 *平持有的合同中10.5万元的支付内容真实,无不当。关于* *萍是否支付房款71333元的问题,一审中、张对* *萍支付房款71333元无异议。他们只辩称这是为了抵消他们的欠款,但没有提交反驳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说法。故本院对、张主张一审给付金额有误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 *平、上诉人、张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1元,由* *平负担825元,、张负担5036元。

这是最终判决。

审判长:陆

法官:刘云龙

法官:李政

2000年1月16日

职员:常静。



本文标签: 上诉案件发回重审还要律师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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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鹿岛

    鹿岛

    2022-03-11 13:58:46    回复

    诉人* *平、上诉人、张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61元,由* *平负担825元,、张负担5036元。这是最终判决。审判长:陆法官:

  • 陪你搞怪给你深爱

    陪你搞怪给你深爱

    2022-03-11 16:04:06    回复

    常理和交易习惯。、张与昭苏县统一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统一建房合同不应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具有约束力,且该合同仅限定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的时间,不影响房屋的交付。、张在

  • 鲍咏梵晨

    鲍咏梵晨

    2022-03-11 13:27:39    回复

    还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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