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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破坏社会公平,影响职权的廉洁性和合法性,历来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不同的是,这种行为上升到刑事法律规制的尺度略有不同。早在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腐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破坏社会公平,影响职权的廉洁性和合法性,历来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不同的是,这种行为上升到刑事法律规制的尺度略有不同。

早在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腐败条例》,受贿罪的对象仅限于工作人员。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行贿罪的行贿人仅限于工作人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随着搞活经济的深入,一大批集体经济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利用职权收受好处和回扣,严重损害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非工作人员行贿罪(于兴泉:小议对非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由来)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扩大了贿赂犯罪的范围。其中第七条规定:“工作人员、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规定,给予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以贿赂罪论处。因敲诈勒索给予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经济帮助,未取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属于贿赂。”

可以看出,受贿罪的对象从“工作人员”扩大到了“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等人员,“向非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也被纳入了受贿罪的规制范围。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大量涌现,相当一部分经济领域的国有企业数量明显减少。在大力开放搞活经济的指导思想下,非国有经济中利用职权行贿受贿的现象日益突出。这种公司、企业人员的行贿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以不正当手段公然掠夺商机,极大地挫伤了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加剧了市场经济竞争的混乱局面。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仍然以受贿罪来认定和处理这些问题,由于主体公开立场的局限性和对其职务的客观利用,难免会出现困难和偏差,打击存在盲区。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直接以权谋私、以权谋私的受贿犯罪数量会逐渐减少。但是,一些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个体商品经营者、公司、企业利用行贿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将不断上升,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并会发生许多其他犯罪,危害极大。为了打击经济犯罪,规范经济行为,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和规范。

1997年,中国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改,吸收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相关内容。分则第三章第三节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定了扰乱公司、企业经营秩序罪,其中第163条规定了个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还专门规定了“权利”

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犯罪的补充规定(三)》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罪名改为对非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了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

知名律师余兴全

从以上可以看出,贿赂非工作人员罪主要是为了限制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业务往来中的贿赂犯罪。与受贿罪完全分开,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贿人的主体身份不同。

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非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可见,以公司、企业名义实施的行贿罪,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金,还要追究作出行贿决定的主管人员和具体负责实施行贿行为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商业贿赂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一种不正常但普遍存在的现象,国内外都不例外。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扭曲的竞争手段和市场规则,得到了众多经营者的认可和追捧,成为经营过程中的“潜规则”。相当一部分商业贿赂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违法性的界限,构成犯罪。其中,非工作人员受贿是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之一。

我们不得不注意的是,在经济往来中,以各种名义支付回扣、手续费的现象一度盛行。而且在实践中,有许多名称和新设计,都有两面性,一是加速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二是阻碍和破坏商品经济。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中间商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支付或者取得折扣、佣金,都是合法的经营行为,有利于经济发展,都应当在法律上予以认可和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支付和接受回扣、手续费会危害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相应罪名。

对于非工作人员行贿、非工作人员受贿等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控,近年来,层面建立了一套立体的、多层次的防控机制,并一直在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促进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建立守法经营的内部机制。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构建了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体系,建立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了信用奖惩机制,规范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笔者认为,要减少甚至杜绝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对非工作人员的贿赂,除了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的努力外,还需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重塑文明管理细节。通过建立和完善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不仅可以降低法律资源成本,防止违法犯罪活动的扩大,还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治理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形成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和企业文化。尤其是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动企业合规的实施。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领域、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制定包括预防机制、识别机制、应对机制在内的刑事合规规范,对企业规范发展、规避商业贿赂犯罪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于兴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经营》杂志专栏作家,独立董事。二十多年来,我长期研究经济和职务犯罪的预防与防范。承办过多起经典案件,如上海快鹿集团集资诈骗案、中国美国医生非法经营第一案、郭子皓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受贿案、湖北邵某骗贷案、陕西神木重大责任事故案(“1.12”矿难)等。

本文标签: 跑分人员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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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傻傻的骗子

    傻傻的骗子

    2022-03-11 12:39:59    回复

    还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治理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形成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和企业文化。尤其是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动企业合规的实施。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领域、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制定包括预防机制、识别机制、应对机制在内的刑事合规规

  • 吉舒翠峰

    吉舒翠峰

    2022-03-11 12:19:45    回复

    不气不气抱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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