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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一、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

一、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主观上,本罪是故意。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谋取利益。


客观上:客观上,本罪的特征是:(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4)数额较大或巨大。这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是否合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三。起诉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起点为受贿罪、贪污罪所对应数额标准的两倍


四。案例解读


2016年至2018年,余某1在担任深圳市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担任供应商提供材料质检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人员余某2(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多次收受深圳市益田电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田公司)工作人员陈某1(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1.5万元,为两家公司供应的材料在质量验证期内顺利通过检验提供帮助。涉案赃款已上缴。


2019年10月10日,余某1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余某1构成非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余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能够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余某犯非工作人员受贿罪1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解读: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余某1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34.5万元,帮助两家公司的物资顺利通过验收,其行为已构成非工作人员受贿罪。


五、律师分析


非工作人员受贿罪(《常见刑法罪名解析》之(四):非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对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


非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负责某项工作,不包括其他工作上的便利,如为进入工作场所、熟悉工作环境提供便利等。


(二)本罪与接受礼物的界限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在业务往来中,为了联络感情,表达感情,经常互相请客送礼。这种行为一般在公共场合进行,礼物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营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受贿有本质区别。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收受财物价值,行为是否公开。


(三)企业如何防止非工作人员受贿


行贿必然会对企业的经营效率和信用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反贿赂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主题。企业要完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采购、销售等高发部门和环节的防控。


如果您需要专业帮助,请联系张博律师。

本文标签: 跑分人员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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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逍遙浪子

    逍遙浪子

    2022-03-11 18:21:09    回复

    1在担任深圳市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担任供应商提供材料质检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人员余某2(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多次收受深圳市益田电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田公司)工作人员陈

  • 摘朵桃花运

    摘朵桃花运

    2022-03-11 18:16:56    回复

    督、管理、负责某项工作,不包括其他工作上的便利,如为进入工作场所、熟悉工作环境提供便利等。(二)本罪与接受礼物的界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在业务往来中,为了联络感情,表达感情,经常互相请客送礼。这种行为一般在公共场合进行,礼物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营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受贿有本质区别。区

  • 管霞鸣鸿

    管霞鸣鸿

    2022-03-11 12:19:46    回复

    好厉害

  • 诸剑星琰

    诸剑星琰

    2022-03-11 12:19:46    回复

    上班不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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