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6 | 评论:1
◎作者科技日报记者张格伦、实习记者戴晓佩
◎编辑刘莉
近期,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了学术论文造假、违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等案件。9月16日通报了已查处的9起违规案件,其中7起涉及论文买卖。买家来自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福建医科大学漳州医院、南京医科大学苏州医院、山东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等。
在这些交易中,出现了第三方论文写作和投资机构。
这些机构,打着翻译公司、科技服务公司或者文化传播公司的名义,贸易论文。提供从论文撰写、期刊选择、稿件审核修改到最终发表的“一站式”服务。
论文,怎么才能做好?
“如果违法,我们能做多久?”
2010年初,长江日报发表了一篇报道,披露了武汉大学沈阳研究团队的发现:商业论文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产业,2009年产值10亿元。而且,这还是保守估计。
目前百度搜索以“发论文”为关键词。在排名靠前的网站中,有客服代表可以“代写”或“代投”。
有更多途径的机构已经直接渗透到研究人员中。汕头大学医学院教授李云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中介会渗入社会的一些微信群,添加科研人员为好友,在朋友圈推广自己的业务。“我之前黑过好几个。”
不久前,李云在朋友圈发现了他们的小广告:重量级,SCI 0-1,2010年8月推出,9月检索转让。
货物已经在这里了,只等有心人询价。
几年前,因为选题的需要,科技日报记者联系了北京一家论文代理公司的客服人员新科(化名)。近日,记者再次登上久未使用的账号时,发现新科依然“敬业”,每隔一段时间就发来问候:您好,请问现在有发表论文的需求吗?
他说自己所在的机构是研究所,和国内外的研究团队都有合作,论文都是“一手货”。机构的业务范围很广,从书籍、教材、专著、专利到项目申报,只要是评职称、毕业需要的,都可以“保驾护航”。
了解需求,然后匹配需求,这一套流程,新科轻松做到了。他会定期在QQ空里贴出已经被杂志收到只需要小修小补的论文。如果有客户需要,他可以在交易后更换它们或者加上买家的名字。“如果时间紧,就用已经通过的卷子。如果时间宽松,就把还在过程中的论文拿走,或者找人替你写。”
不仅仅是文件。书,专利,甚至课题,给钱,中介承诺做前端。
一纸中介在QQ上发布的广告
据记者了解,需要一篇影响因子不限的电子信息方向的SCI英文论文。新科开出了“底价”——7万元。他说只要钱交了,买家什么都不用管,等着就行。
“有点心虚。”记者和他聊了起来。新科觉得记者有点“矫情”:“如果大家都像你这样想,生意还会做吗?”发表论文关系到职称评定和毕业,是人生大事。"
随后,科技日报记者在网上联系了其他中介。
沪上一家“科技信息服务公司”的客服人员张颖(化名)一上来就长篇大论:“跟我们合作的客户很多,我们每个月合作几百篇。SCI、EI、NTU核心、北大核心都有合作渠道。很多教授博士都是我们代发的。代理的优势是速度。我们的优势在于我们代理发布,这不是你正常的投稿方式。我们与杂志编辑合作,直接接收稿件,内部渠道可以保证录用和出版。”
记者说他想要一份关于儿科的英文论文。对方很快为记者选定了目标期刊,代记者撰写并投票,报价25000元。这个费用包括文章修改打磨费、公关费、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页面费等全流程费用。如果记者已经有论文,只需要公司提交,费用为21000元。
张颖说,为了保证买家的权益,他们会签订正式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的,不收费,赔偿你双倍损失。”而且,由于记者是第一次和他们合作,可以给新客户打九折。“我们只是做口碑。如果满意,可以介绍朋友同事投稿发表。”
按照张颖介绍的流程,“合作”确定后,论文买家要填写一份自己的基本信息和写作要求,先交50%的费用,作为代理费和运营出版费。收到杂志社通知后支付余款。杂志出版后,会快递两本样刊、选秀录音通知和发票,方便买家报销。
“题目可以自己定,也可以我们安排老师给你拟,按你的方向写。我们合作的老师大部分都是国内知名高校的教授和博士、硕士精英,有着丰富的专业写作经验。”张颖与新科之前的“套路”一致:公司都是正规的,团队都是大牛,都是经验丰富的。
代写论文违法吗?张颖坦言:“这是一个插曲。”新科问:“如果是违法的,我们能做这么久吗?”
花10万给人买两篇论文:省时省力
为什么中介公司可以外包?
业内人士告诉科技日报记者,这些公司可能真的有一部分能接触到期刊编辑部。或者真的熟悉发表论文的套路;但是有,只是虚张声势。
但就算被骗了,也只有几个买纸的敢当面报警打官司。
两年前,刘洋(化名)决定帮正在某985高校读博士的前女友买论文。
他知道这个市场“深”。保险起见,刘洋在大学找了个好老师,让他推荐一篇论文写投中介。
“核心期刊的主要客户群还是在学校。平时老师要评职称,没时间写论文就买卖。有些老师已经知道他们的方法了。”刘洋科技日报记者分析。
找中介的帖子经常在学术论坛上看到。
果然熟人推荐的中介“靠谱”。刘洋和经纪人在微信上聊了几轮,很快就把事情谈妥了,交了2万元定金。“我收到了初稿,修改了一下,然后收到了收条和上岗证。整个过程很顺利。”
刘洋买了两篇论文,都是关于金融的,每篇不超过4000字。一个是北大核心,一个是南大核心,写稿投的机构还发来了一本书副总编的签名。
这一切花了刘洋10万元。“拿着这些材料,去三流大学,评副教授。”刘洋本人没有从事过科研相关工作,对科研诚信的态度是冷漠的。“在一篇论文上花钱,对某些人来说省时省力。你很想自己做研究,文章也很好,不用你操心。如果完成不了,毕业不了,或者职称晋升受阻,买论文还是好事。”他也知道找枪手肯定是不道德的,但是“不知道这算不算违法”。
其实期刊编辑也在和代写代投的机构“斗智斗勇”。
《中山大学学报》编辑刘庆海曾撰文指出,目前,在国内论文造假严重的形势下,科技期刊不得不付出很多努力来阻止学术不端文献的发表。
他分享了一个小故事。2014年4月底,他在处理一批被退回的稿件时,发现有几篇稿件过了期限还没有被修复。考虑到作者花钱费力做研究不容易,打电话和作者沟通。结果接电话的人自称是作者的老公,回应冷漠。刘庆海感到奇怪。他搜索后发现,论文作者是天津某中心医院,但留下的手机号码是在广西桂林。
后来,刘庆海找到了提交人单位的座机,并联系了提交人。作者解释说,之所以留下桂林的手机号,是因为论文是南方同学投稿的。“这两个人的说法是矛盾的。”刘庆海断定这篇论文是别人代写的。
他总结了代写论文的几个特点:一般来说论文作者数量少;编辑编辑系统中的作者信息所剩无几;编辑系统里只剩下手机,手机号位置与作者单位位置不符。具体来说,就论文本身而言,学术不端文档检测可以通过,但显示“可能提前检测到了”。根据刘庆海的分析,应该是写稿和投票的机构熟悉编辑部的运作规则。因此,在投票之前,需要提前检查重复的词,并消除或修改重复的词。
《温州医科大学肝胆外科杂志》编辑部对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使用同一密码的不同单位的86位作者和本刊投稿的93篇文章进行了分析。经编辑部综合审定,初步确定其中82篇为代写代交文章。他们指出,目前,代写投资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改善,而且还会长期存在。期刊编辑仍然要长期面对这些混杂在稿件中的文章。
专家建议写论文而不是投票的行为应该被定罪
“这件事,说白了,有需求就有市场。而且,需求是长期存在的。”北师大学术委员会顾问、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尹波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很多人都有发表论文的需求,但期刊本身就是稀缺资源,核心期刊和SCI的发布要求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稀缺性。
一家论文代理公司在QQ空出售已被期刊接收的论文
此前,在第七届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五次委员会上,监督委员会主任陈指出,近年来,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写投资、伪造论文评审意见、雇佣“枪手”代写基金申请书等新情况时有发生。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陈表示,目前基金委没有办法处理,他呼吁有关部门严惩,以阻止此类问题进一步恶化。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主动查处从事买卖学术论文、代写代投、伪造、编造、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
张颖的代理显示,注册地为上海市黄浦区。科技日报记者拨通了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的电话。工作人员认为写论文投论文的机构不归他们管,应该属于文化范畴。“至于谁来管,要咨询相关司法部门。”新科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知道写论文的机构和投的是谁。
据媒体报道,2017年,中国科协相关领导公开表示,要联合中央网信办、工商总局开展清理行动,严厉打击代写论文的“黑中介”。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此事的后续进展报告。据相关部门内部人士透露,这类中介确实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有力的监管依据。
因博指出,在法律法规和管理层面,买卖论文的社会中介组织、网站和个人只是一般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理。事实上,代写论文事件的处罚主体往往只是代写代写论文的“体制内”主体,如学生、教师、科研人员等。对于外部运营商,尤其是第三方中介,仍然缺乏足够的监管手段。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基本认为代写代投买卖论文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很少认为买卖论文因署名权的排他性而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买卖的论文涉嫌抄袭,被侵权人才能追究买卖双方的共同侵权责任。
至于纸张买卖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只要纸张的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了为纸张书写和投票的服务,法院对此往往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认定协议有效。只有在涉及论文题目代写、代投的个别案件中,法院才认为该约定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再说,一般情况下,只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会举报代理机构?”
科技日报记者还从中国网裁判文书中看到,一些曾向中介机构购买论文投研服务的科研人员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94号指导意见》中“不得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不得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论文”的通知精神。也违反了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发表学术论文的五个通知》的通知。是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该无效。但法院认为,该通知为政策文件,非行政法规,研究者缺乏证据证明代理合同损害了公共利益,故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代理合同应有效。
在Inbo看来,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无法有效惩罚买卖论文的行为,更谈不上对第三方中介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他直言,这种扰乱科研秩序的行为需要用刑法来规范。“惩罚应该是打击有组织论文买卖和写作的有力手段。”Inbo研究了一些国外的做法。2018年,爱尔兰立法禁止论文造假,为学生代写论文或代考成为犯罪。那些张贴与这些服务相关的广告的人也是一种犯罪。
前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也指出,要积极开展对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刑事规制的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
但是,在刑事方面,我国并没有直接针对代写、代写选票罪的法律规定。除了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现实生活中,很多代写代写代写论文、代写代写投票论文的行为都无法受到刑法的规制。“在很大程度上,适用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存在障碍。”因博指出。
买卖论文和代写论文大致包括三类主体:一是论文需求者,二是中介,三是论文作者。因博认为,相对于三个组织,组织者即买卖论文、代写论文的中介组织危害最大,缺乏监管空,对其进行刑事规制更为迫切。
Inbo建议,可以通过刑法立法修正案增加新的规定,将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列入刑法第六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另外,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的论文类别,建议限定为学位论文、论文题目、期刊论文、与科学基金有关的申请书、结题报告等。在量刑上,可以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自由刑和罚金刑相结合的方式。
“组织论文交易和代写,不仅破坏了科研秩序,浪费了科研资源,而且践踏了学术公平原则,造成了极大的现实危害。”尹波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有了相应的罪名,这种行为才能被震慑。但是,要想真正构建一个清正廉洁的科研环境,还需要从作者本人的学术道德修养、行业的自律与监督、法律规制三个方面同时努力。[/s2/]
本文图片由作者提供。
科技日报神童工作室出品
编辑:张琪琪、张爽
审核:王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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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跟爷撒个娇
2022-03-11 15:2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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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恍如梦
2022-03-11 17:4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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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年称王
2022-03-11 17:1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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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星踏月
2022-03-11 15:5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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