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2
封面新闻记者杰森
法律和文学,在我们很多人习以为常的概念里,至少是两种气质完全不同的职业,即使不能说不惹事。法律讲究客观理性,文学则更主观感性。人们常说“法律无情”。文学如果缺乏“情感”,就很难成立。我们会期待裁判文书是公正准确的,甚至会默认它是冰冷的。看起来没有多少人会在阅读的时候奢求一份裁判文书是文艺的还是感性的。
但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历史,情况并不总是这样。意大利哲学家、美学家、法学家维柯曾说:“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意创造。”在中国古代,判词曾是一种文学体裁。唐代科举分为“体、言、文、判”四项,“判”即判断。仔细梳理中外历史,我们还会发现,能够流芳百世的大部分法官都是“文人”。
在中国古代,州县官员往往集行政官和司法官于一身,集政治和诉讼于一身。因此,司法官员往往同时具有作家的身份或追求。他们的判断不仅明智,而且文采横溢。不仅是并列使用,甚至以诗来评判。清朝的许仕林是几个地方的知府、特使和总督。《清史稿》这样写他:“我天天管理公文,晚上坐在白木榻上,一灯闪亮,我手看,虽然除夕夜,傅不在。”他还有一部判词集《徐公义词》。清朝还有一位著名的官员樊增祥,他也非常勤奋努力。他不仅遣词造句保证工作,还经常纠正下属汇报的判断以作示范。樊增祥甚至直接认为,“品味是指文字,文学和政治连成一串。不会说话,不会写字的人,在政治上是做不好的,虽然他们是有秩序的。政事之一的诉讼人,开庭时需要口才,要求写得详细。”
当然,起初,中国古代的判词与普通文本并无本质区别。但后来演变成一种独立的文体,成为一种公文,属于应用文的范畴,是一种给定格式的官方应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解释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列举了刑事、民事、行政、赔偿等领域的八种文书样式,要求遵循这些文书规定的“技术标准”。所以在大的结构上,现代社会留给法官自由发挥的空间真的不多空。
李光宇
裁判文书有一定的格式,但这不能成为裁判文书平庸、缺乏可读性的借口。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文明的推进,裁判文书的书写艺术开始受到业内有识之士的高度重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一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李光宇先生就是其中的佼佼者。李光宇认为,裁判文书中仍有相当于“自留地”的“本院所思”部分,让法官发挥自己独特的品格,写出非常规的、有影响力的文书。“虽然格式化的裁判文书给你画了一个又一个格子,但是在每一个格子里,你都可以跳得很漂亮。”
网格中没有精彩的舞蹈,文档缺乏可读性。在李光宇看来,陷入“八股套路”的法官裁判文书,几乎等同于没有履行法官职责。爱德华·考恩说:法官在谈论法律。对于法官来说,口语主要体现在写好文书的能力上。如果你写不出好的文书,其实法官不会说话,也不敢说话。”
“正义不仅应该以人们能够理解的方式实现”
1963年出生,河北宁晋人,1983年参加工作,先后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第四巡回法庭任职。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参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法律修订,主持起草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他的作品涉及法律、文学等领域。,包括《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读本》、《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政府信息公开案例选编》、《正义的温度与边界》等。,还有书文化大观,叶凌风传,纽约寻书,香港寻书,装袋寻书,我在德国寻旧书。
在行政审判领域耕耘多年的李光宇,其案例和著作可谓数不胜数。他做出的很多有影响力的经典判断,都是一线同事甚至外人不断学习的例子。他是如何在“格式化裁判文书”的格子里跳得很漂亮的?
2021年5月,李光宇的最新文集《如何写裁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普通人很少有机会知道最高法院的一个法官是怎么写裁判文书的。判决书是怎么写的,向公众介绍判决书,尤其是优秀裁判文书的生成过程,以谈话、漫谈等方式,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
书中收录了李光宇的70篇文章,既有“就地办案”、“去塌区”、“一堵墙引发的案件”、“季承路更名案”等典型案件审判经验,也有教科书式的行政诉讼知识教学。最让普通读者感兴趣的是有收入的李光宇在《人民法院报》上连载的一系列文章《判决与实例》。在文章的这一部分,除了真实案例的原汁原味的展示,对审判过程的生动还原,还有得心应手的国内外故事轶事,撰写裁判文书的具体方法论,如“首构在胸”,“万事开头难”,“一句全在最后一句”,“学术观点能否引用”,语言风格,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等哲学话题。
在《万事开头难》一书中,李光宇特别提到裁判文书的开头非常重要。他提到,他写的“最有特色”的判决书是关于刘淑萍案的。“当一个公民满怀期待地向行政机关递交赔偿申请时,收到的却是一个中国邮政标明‘驳回’的原信封,可想而知他的沮丧和愤怒。这就是本案再审申请人面临的情况。他转而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这也是行使诉讼权利的自然之举。在这样的开头,有一些新颖的风格。虽然有人说不习惯,但更多人还是觉得神清气爽。真的很好读,但不是可有可无的“闲笔”,而是包含了非常丰富的案件信息。”
法律文书对文学性的追求,绝对不是为了一部文学作品的成就,也不仅仅是为了艺术美,而是为了其特定的目的。裁判文书不仅具有宣示的功能,还有向全社会说明该判决是基于原则的好判决的任务,“说服”全社会让公众满意。换句话说,一个正确的判断是不够的——必须让人们容易理解和接受。
李光宇特别提到,诉讼程序从头到尾都是在“对话”中进行的。首先,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对话。他们之所以去打官司,是因为他们之间的私下对话已经无法继续,法院给他们提供了一个理性对话的平台。“在法庭之上,法官并不经常参与对话,他更多的是倾听,所以中国古代有‘听讼’之说,但这种倾听是为后面的对话做准备,他的对话最终体现在他的裁判文书中。换句话说,裁判文书是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对话文本。”
这个“对话文本”就是要通过缜密的逻辑思维、准确的叙述、生动的文字表达,把理性、对话、法律精神、法律正义进一步传递到人们的心中。让人真正接受。孔子说:“言至而言不远”。一句精炼、准确、有文采的判断句的力量是巨大的。李光宇在书中多次提到一个人的名字:丹宁勋爵,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李光宇喜欢丹宁勋爵的写作风格。“特别受欢迎,别致新颖。”正义不仅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丹宁勋爵说的。正义不仅要以人们能够理解的方式来实现。这是丹宁勋爵做的。"
需要强调的是,裁判文书要写得生动、简洁、形象,绝不等于一味堆砌辞藻,铺张浪费。“即使是在文学领域,也是逊色的,评委的发言和作文的最高境界是精当、准确,是肤浅、真诚,是简单、朴素,是返璞归真。在《写长的容易,写短的难》一文中,李光宇提到写短的文章比写长的文章更费力气。他在另一篇文章《法规简单易学》中也举了一些具体的例子。但同时,他也提醒,“做空”并不是一个死规则。为了不写短,连必要的事实都没有交代清楚,会让人一头雾水。是长是短,要看实际需要。长则长,短则短,就像《庄子·篇木》里的一句话:“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则悲。"
其实这些语重心长的书面指示,不仅对写法律文书有效,对写任何文章都是合理的。
正义的温度
就算不能把阳光雨露洒得到处都是,也要‘一叶总关情’
如果法律是“无情的”,那么裁判才能有温度。法律是无情的。这里的“爱”指的是外遇。法律是公正的,当然不能自私。但法律的“无情”并不意味着法律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完全冰冷。法律的适用主体是人。法官和司法事务中的当事人都是活生生的人。为了让法律更好地服务于自己的目的(比如矫正、教育等。),司法程序才能有温度。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并不能完全杜绝“爱”的存在。
2015年,郑州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祭城路改名案”:因为一条名为“祭城路”的道路被政府公告改为“平安大道”。多名市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郑州市政府撤销该通告,恢复“季承路”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依法驳回朱光义等居民的再审申请,宣告这场官司“尘埃落定”。虽然多名公民的申请被驳回,但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对这场历时三年的“牺牲城市地名官司”给出了“有温度的”看法。
对于此案,李光宇撰写的裁判文书被广泛传播,成为“网络名人”裁判,被媒体称为“最高法院历史上最温暖的判决”,“通过裁判文书体现了法律应有的温暖”。
李光宇写过这样一段话:“几个个人针对地名变更提起的行政诉讼,固然承载着家庭、地域乃至民族的情感自尊,但在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主观诉讼模式下,显然是一种不可承受之重。不可否认,地名变更的混乱不仅“损害了地名文化,割断了历史文脉”,也呼唤地名管理更加法制化。如果能为公民参与地名变更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如果能为地名命名、更名、出售等行政决定设置犹豫期,让公民或相关社会组织在相关行政决定实际执行前有机会提起预防性禁止诉讼,无疑会减少因盲目决定而造成的社会成本和财务成本。但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之前,我们只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驳回本案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
几年后,作为自己案件中影响最大的案件之一的李光宇,对于判决书是如何写的,仍然有很多感触和思考。“之所以影响很大,在于它的说理方式,在说理上有明确的司法温度和界限的表达。......说实话,当我看到祭城路更名案前汹涌的舆论时,我觉得有点害怕。让这个‘烫手山芋’安全落地,关键是要给当事人足够的情感认同,与公众的关注同频共振。但是,关心不是“奉承”,温暖洗不掉专注。最终,我们并没有通过司法判决恢复“祭城路”的原名,这并不像有些读者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司法无奈”,但我们知道,更改路名会浪费巨大的社会成本和财务成本。如果说行政的盲目决策是一场灾难,那么随之而来的司法盲目无异于让灾难再次发生。”
对于“司法的温度与边界”这个话题,李光宇在其专著《司法的温度与边界》的“感谢”部分也深有感触:“对于普通人来说,他们要求的并不多。给他们一点阳光,他们就会灿烂。而这种阳光,也许就是我们所说的正义的温度。作为司法人,即使不能洒满阳光雨露,也要时刻在意自己的感受。但是,与行政权相比,司法权的行使不能超越其应有的限度,这也决定了司法永远不会是万能的。只有这样,我们才应该致力于通过诉讼类型学等手段提高行政纠纷的实体解决能力。即使依法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或者诉讼请求,也要尽力把事实真相说清楚,把话说进老百姓心里,把每一个司法判决都当成一堂公开的法治课,这可能是另一个层面的司法温度。”
司法是一种以写作为生的职业
“想学法律,先从文学入手”
李光宇(左)
李光宇的本科学习不是法律系,而是中文系。做一个有非法背景的法官,曾经让他意识到“说真话总是很难的。”然而后来,他找到了几个知心朋友,他的内心变得更加自信。比如在哈佛学文学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我和我的家人天生对文学感兴趣。”在李光宇看来,福尔摩斯之所以能够写出《普通法》和《法律之路》等传世经典,以及许多影响深远的论断,得益于他的抱负、激情和非凡的文学造诣。
另一位几乎与霍姆斯齐名的最杰出的法官卡多佐也曾就读于哥伦比亚大学文学院。多年后,他将自己的文学才华投入到文档写作中,形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最好的写作风格之一”有人说这是“诗意的语言”,有人说他是“艺术大师”,还有人说“他迷人的文笔是他成名的重要原因。”李光宇还带领读者欣赏了卡多佐的经典论断中的一句话:“危险带来救援。痛苦的呼喊是求救的信号。法律在考察行为与其后果的关系时,并没有忽视这些心理反应。......救援的风险,只要不是随机行为,都是与事故并存的。”
理查德·波斯纳,美国大法官,有“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的美誉。他的第一个学位是耶鲁大学文学学士。他是法律和文学的完美结合。有人说:“上帝给了波斯纳一支魔笔,他可以写任何东西。”范斯丁法官还强调了职业艺术感,“让法官的意见富有文采,避免过多的修饰和累赘,是值得的。起草意见的法官要有职业艺术感,大部分受人尊敬的美国法官如韩德、卡多佐、霍姆斯、布兰代斯和法德尔的名声来自他们的审判智慧,以及他们的语言风格和文采。”
李光宇知道文学对法律的重要性,他也实践了这一点。法官的事务很忙,李光宇认为,不应该以没有足够的时间审理案件为借口,而忽略对言辞的关注。“这是一个习惯和态度的问题。”如果你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你必须培养自己对写作的兴趣,而不是把写作当成一种负担。“李光宇的裁判文书都是在非常繁忙的审判和管理事务的业余时间写的。在第四巡回法庭工作的两年时间里,周末甚至春节假期,“整栋楼里总是只有我一个人开着灯。巡演结束,即将返回总部的时候,我把自己锁在宿舍,埋头写论文写了近一个月。每天傍晚,助理和文员像交警一样,用袋子拿一批,送一批新的。完成所有排版后,我加入了他们的校对。这种尴尬,靠的是对职业的尊重,但也是多年来养成的对文字的极度重视。"
有一次,李光宇给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讲课时,做了一个主题为“法律与文学”的专题讲座,也收录在《法官是怎么写的》里。在这篇文章中,他特别梳理了法律与文学之间由来已久、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你想学法律,你应该从文学开始。法与文,温婉飘逸。”
经过几十年丰富的司法实践和丰富的理论储备,李光宇简单地认为“司法是一种以写作为生的职业。法院和公众之间的主要联系是文字。在法庭上,最重要的文字无疑是判决书。一个判断仅仅有一个正确的结果是不够的——它必须是公平的、合理的、容易理解的。裁判文书的重要任务是向外界说明判决是规范的、合理的,从而使公众信服和满意。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过程的最终结晶,既是法律产品,也是文学产品。”
不只是裁判文书“写经典”[S2/]
也是资深评委的“培养记录”[/s2/]
看裁判是怎么写的,我常常惊叹李光于震是个知识渊博的人,视野开阔,对中西方文化了如指掌。例如,从他在书中收集的关于古代中国最近两千年的判断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无论是南宋朱、甄、吴逸夫、陈、徐清叟等人判决书的法律汇编《龚铭疏清明集》,还是清代长安县李陵词《樊增祥讼书》中的名段,还是西方法律史上著名法官的判词体例、名言警句,他都耳熟能详。此外,维柯、哈贝马斯等现代西方哲学家的理论也自然嵌入其中。判决书是怎么写的,与其说是一部关于文书方法的书,不如说是一部集法律、文学、生活、哲学于一体的启示录。这与其说是裁判文书的“书写本”,不如说是高级法官的“修炼记录”。
有高超叙事技巧和文采的作家并不难找,有思想有见识的法官也不在少数,或者法律专著也是图书馆里琳琅满目。然而,像李光宇这样的法官能够同时做到这两者,并愿意以善良、真诚和见多识广的文章与公众分享,是极其难得和珍贵的。
对于热爱文学的年轻人来说,通过兴趣阅读来提高自己的素养是很常见的。而法律知识这个相对枯燥的专业,让很多人在大头面前望而却步。然而,生活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压力重重的时代,公民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显得尤为重要。
在《裁判是怎样写的》中,李光宇告诉我们,裁判不是一份冰冷的文件,而是一份理性的、有温度的对话文本。强调法律写作的文学也呼应了法律教育的普及。毕竟简洁、生动、合理的裁判文书会让更多的人愿意去读、去理解、去阅读。只有这样,才能有更多的公民有兴趣参与到关于正义和真理的对话中来,公民理性才能在对话的过程中逐步培养起来。从这个角度来说,如何写裁判文书具有很大的法律价值。
字里行间,我们不仅能体会到一个博览群书的专家评委拥有超强的专业能力,还能触摸到一个聪明、诚实、有趣的灵魂。一个法官,对审判事业有着深深的热爱,有着强烈的人文情怀,有着极高的文学修养,有着恪守诺言的克制,自然会让人对真理和正义的事业产生高度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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