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9 | 评论:1
裁判要旨
关于债权人的通知义务,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增加债务负担,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没有具体规定。从避免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书面通知债务人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好的形式。但债权人在报纸上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裁决
(2020)最高法监244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陕西九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诉人(被执行人):陕西神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i安重楼支行
执行单位: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第三方:Xi安美环艺塑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九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陕西神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2019)第14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目前审查已经结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i安重楼支行(原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Xi安重楼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重楼支行)与九州公司、神州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Xi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2006)西联证经字第2307号公证书、(2006)西联证经字第2308号公证书和(2007)西联证民字第4770号公证书中国农业银行重楼分行向Xi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申请强制执行。Xi安美环艺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环艺塑公司)
Xi中院审理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i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了《委托资产(债权)分户转让协议》。将本案执行依据中目前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2006)西联证经字第2307号公证书、(2006)西联证经字第2308号公证书、(2007)西联证民字第4777号执行证明书,并于2016年12月8日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债权转让及追债联合公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i安支行书面通知。
2018年3月20日,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与美国运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执行基础中的债权转让给美国运通公司,并于2018年4月4日在报纸上公开刊登了《债权转让及追债联合公告》。本案审查期间,无主体主张本案债权或提出异议。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书面确认,本案债权将转让给美环易塑公司。
Xi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和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三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2019年8月13日,Xi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执一第63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美环易塑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九州公司、神州公司不服本决定,向陕西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9)陕01执一第633号执行裁定。
九州公司说:1。Xi中院未经实质审查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与美环快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真实性,直接裁定变更执行申请人,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转让的债权为特殊银行债权,对金融债权的受让方有一定限制。美环快运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其银行债权受让行为因违规而无效。3.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转让案涉及银行债权未履行《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未通知的情况下,该债权转让对九州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九州公司与美环快运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4.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在与九州公司持续合作过程中,私自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第三方非金融公司。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九州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九州公司由此造成的重大损失。5.美环易塑公司与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恶意串通,利用多次执行裁定,变更为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多家银行坏账的受让人。本质上是利用法律强制执行裁定规避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行业监管,因损害利益导致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据神舟公司称,1。作为非金融机构,美环快运公司转让的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的债权因违反相关规定而无效。根据担保法,涉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担保合同)也无效。美国运通的经营范围不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贷款形成的债权和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2.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转让案涉及银行债权未履行《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未通知的债权转让不会对神州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资产长城陕西分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转让银行债权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导致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3.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在与九州集团持续合作过程中,私自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无金融行业牌照的第三方。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很有欺骗性。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秘密合作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损害了神州公司的合法权益。4.美环易塑公司与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恶意串通,经多次执行裁定变更为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多家银行坏账的受让人。
陕西高院认定的事实与xi中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向美国运通公司转让涉案债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三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债权的原权利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i安支行,其将涉案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陕西省分行,该转让行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美环快运公司,并在《陕西日报》上发布了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履行了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义务,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也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因法律法规未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具体方式,且《陕西日报》为公开发行的省级报纸,债权人在报纸上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事实告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九州公司和担保人神州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九州公司、神州公司以债权转让公告在报纸上刊登不当为由,否认债权转让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复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九州公司、神州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即美环快运公司不是本案履行债权的合格受让人,债权转让不合法,因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九州公司、神州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2019年11月1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执复146号执行裁定,驳回九州公司、神州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执一第633号执行裁定。
九州公司、神州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Xi中院(2019)陕01执一第633号、陕西高院(2019)陕执复146号执行裁定,主要理由如下:1 .Xi中院、陕西高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错误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1)法院认定涉案债权、资产的竞价转让程序和评估程序合法,无证据证明该程序与美国运通公司竞买人身份的合法性有直接关系。(2)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程序也直接关系到美国运通公司投标人身份的合法性。(3)涉案债权转让缺乏支付债权的有效银行转账凭证,涉案债权处置款是否支付,是否追究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不得而知。(4)涉案债权转让后,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先后出具两份内容基本相同的债权转让确认函,但后者未明确告知主体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未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2.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转让的债权是一种特殊的银行债权,对金融债权的受让方有一定的限制。作为非金融机构,对银行债权受让人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3.美环易塑公司与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恶意串通,利用多次执行裁定,在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变更为多家银行坏账的受让人。本质上是利用法律强制执行裁定规避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行业监管,因损害利益导致债权转让协议无效。4.法院的错误裁定不仅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使申诉人面临破产的风险,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损害了社会民生的切身利益。
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应当将美环快运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关于申请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第三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变更申请的执行人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申请的原被执行人依法转让了债权;二是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债权转让。结合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本案重点审查原债权人是否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美环易塑公司。
首先是关于受让债权的主体。本案被执行的债权是公证文书确定的债权,该债权经过了两次转让。第一次,原债权人将涉案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第二次,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美环易塑公司。被执行人九州公司、神州公司诉称,金融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存在一定限制,美环易塑公司债权受让人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经审查,本批复是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为答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是否妥当的请示而作出的。主要内容是,由于贷款利息是金融机构的特权,贷款形成的债权和其他权利只能在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当时对于行业管理,避免非金融机构变相行使特许经营权具有积极意义,但该批复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美国运通公司对涉案债权的合法转让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其次,关于债权人的通知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未被通知债权转让,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增加债务负担,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没有具体规定。从避免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书面通知债务人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好的形式。但债权人在报纸上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本案中,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美环易塑公司,并在陕西省内发行较广的报纸《陕西日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后来也做了债权转让确认函。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和保证人,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投诉人仅以转让行为在报纸上不正当为由,否认债权转让对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具有法律效力,不合理。
第三,关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严重侵害。投诉人还提出了债权转让缺乏有效支付凭证、债权转让程序不合法、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等问题。一般来说,在执行程序中判断是否依法转让债权,主要采取审查双方约定是否真实、是否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在双方对债权转让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影响债务人履行债务,主张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九州公司、神州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九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神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刘惠卓法官
邵长茂法官
徐琳法官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助理法官王
簿记员陈晓宇
来自: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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