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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来源|法轮功学员裁判的要旨:一般理解,只有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正常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催收和公告送达,但不是绝对的。涉及到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处置过程中公告批量债权催收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这

来源|法轮功学员

裁判的要旨:

一般理解,只有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正常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催收和公告送达,但不是绝对的。涉及到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处置过程中公告批量债权催收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这种情况不是基于债务人下落不明,而是针对银行批量不良债权剥离处置的特殊情况而做出的特殊安排。


案件索引: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复议案[(2021)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3160号]


争议焦点:催收通知能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判断




最高法院认为:


银行催收公告法律效力(催收公告是否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二审判决涉及的六项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是否有误。


时效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其中,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又无其他原因中断或者中止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重新行使请求权,义务人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中国农业银行花垣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花垣支行)向花垣供电公司发放的两笔贷款分别于2007年4月6日和2013年8月18日到期。金源电力公司的五笔借款中,除第四笔400万元借款于2005年12月29日到期后未支付外,第一、二、三、五笔借款的最后还款日分别为2008年3月28日、2013年3月29日、2013年3月28日和2007年12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花垣支行分别于2008年8月19日、2009年7月8日、2011年3月7日、2015年4月22日向花垣供电有限公司、金源电力公司发出逾期催收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湘西分行)分别于2011年10月13日、2013年10月11日、2015年9月30日在《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等省报发布催债公告,向花垣县供电有限公司、晋源电力公司催债。中国农业银行湘西分行于2016年12月23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湖南省分行,并于2017年1月24日在《湖南日报》发布了与长城资产湖南省分行的债权转让及催收联合公告。2019年4月1日,长城资产湖南分公司对此案提起诉讼。导致农行花垣县支行针对其向金源电力公司发放的第四笔贷款,在债权到期、金源电力公司未能支付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迟缓。二审判决认定该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有相应依据。至于其他6笔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要综合分析判断中国农业银行花垣县支行向花垣县供电有限公司、金源电力公司发出的4份逾期催收通知书,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湘西分行在省级报刊上刊登的4份催收通知书的效力。


1.关于逾期收债的通知。鉴于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金源电力公司已通过加盖公司印章、签名等方式确认收到四份逾期催收通知书,其签字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实施)的原规定, 其中规定“一方当事人直接将权利主张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或者虽未签名或者盖章,但能够证明文件以其他方式送达对方当事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关于审理涉及收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所致资产的管理与处置(2001年4月23日实施)》第十条“债务人签署或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或签署催收通知书”


2.债权催收公告。一般理解,只有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正常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通知代收和通知送达,但不是绝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原规定》(2008年9月1日实施)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失踪当事人住所地的级或者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含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引发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 S2/】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文件中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处置过程中公告、催收批量债权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这种情况不是基于债务人下落不明,而是银行一批不良债权剥离处置的特殊安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原规定》第十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含有催收内容的, 公告或通知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2017年1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湘西分行、长城资产湖南省分行在《湖南日报》发布债权转让催收联合公告,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特征,不应有异议。 鉴于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处置是为防范金融风险、降低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而采取的一项重大金融政策措施,从启动、实施到完成,会有一个过程,甚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各地方、各银行分支机构很难做到完全一致。在涉案不良债权正式转让处置前,农行湘西分行对该批逾期债权(包括前述6笔涉案贷款)进行了公告催收,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批量剥离处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农行湘西分行在本案不良债权转让前采取的公告催收方式虽存在瑕疵,但结合本案其他相关事实,其主动主张权利的意图明确,不足以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农行花垣县支行、农行湘西分行今后在催收逾期债权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通过诉讼实现债权,避免诉讼时效纠纷,消耗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因此,基于前述催收通知书与逾期债务催收通知书的交集,二审判决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并参照其他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涉案6笔借款均未超过诉讼时效,不存在明显不当。故花垣县供电有限公司、金源电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2)二审判决是否认定花垣县供电公司与花垣县供电公司共同还款案所涉债务有误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花垣县供电有限公司在农行湖南省分行向花垣县供电公司发放的两笔贷款所涉及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中,均在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处加盖了公章,并在权利质押清单、借款凭证等借款文件上也加盖了公章。该公章与花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3月向原花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中使用的公章一致;花垣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花垣县供电有限公司自2003年3月13日至2015年10月16日的法定代表人也为张。2008年以来,中国农业银行花垣县支行向作为债务人的花垣县供电有限公司送达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在债务人一栏签字确认。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花垣县供电公司具有与花垣县供电公司共同偿还涉案债务的故意,表示应当与花垣县供电公司共同向中国农业银行花垣县支行偿还贷款本息,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无不当。花垣县供电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对涉案两份借款合同上的盖章并不知情,且无证据证明盖章是其所为,与此前认定的事实不符,有悖常理,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花垣县供电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遗漏了长城资产湖南分公司承认“债务加盟”的事实,但不符合“债务加盟”的情形,二审判决认定与花垣县供电公司共同还款案中涉及的债务有误。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是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所涉事实进行审查判断的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自认只是人民法院确定裁判的参考,而不是约束;即使长城资产湖南分公司曾认定华源供电公司为“债务加盟”,但不影响二审判决华源供电公司为涉案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应与华源供电公司共同偿还涉案债务。因此,花垣县供电公司申请再审不构成“债务加盟”的主张是有效的,该主张与二审判决并不矛盾。


花垣县供电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其提供的(2014)最高人民法院第1854号、(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1655号、(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4376号检索案例未予回应或说明。经查,上述三起案件中发出催收通知的均为不良贷款的受让方,而非不良贷款的初始转让方(银行),且均为一般民事主体,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催收通知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农行湘西分行作为不良贷款转让方出具的催收通知书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与上述三个案件的基本事实不同,不具备同类案件的比较基础。关于花垣县供电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本案争议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值得商榷,对本案的实体判决没有实质性影响,也不属于法定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审查。

本文标签: 什么样的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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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总有贱人想害朕

    总有贱人想害朕

    2022-03-11 22:53:52    回复

    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引发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

  • 亲爱的热爱的你

    亲爱的热爱的你

    2022-03-11 20:16:08    回复

    让处置前,农行湘西分行对该批逾期债权(包括前述6笔涉案贷款)进行了公告催收,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批量剥离处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农行湘西分行在本案不良债权转让前采取的公告催收方式虽存在瑕疵,但结合本案其他相关事实,其主动主张权利的意图明确

  • 宋致永烟

    宋致永烟

    2022-03-11 10:57:21    回复

    那怎么办?

  • 武彪航竹

    武彪航竹

    2022-03-11 10:57:21    回复

    这人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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