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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来源:民事和商事裁决规则来自:民商事判决规则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裁判要旨在商

来源:民事和商事裁决规则

来自:民商事判决规则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裁判要旨


在商业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发行协议》中约定的“超额浮动收益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第三人自愿加入受托人的给付义务,在“超额浮动收益条款”触发后,委托人主张受托人与第三人承担共同给付超额浮动收益的合同责任,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1.2014年1月20日,贵阳工投与五矿信托签订发行协议,五矿信托认购贵州轮胎A股份,贵阳工投担保五矿信托固定收益年化8%。如果固定收益超过固定收益,贵阳工投将享受20%的超额收益。


2.2014年3月18日,五矿信托与优先级、中间级、劣后级认购人签订信托合同等文件,约定超额浮动收益的计算方法。星探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参与信托计划的实施。


3.五矿信托以信托计划名义认购9000万股,认购总额为4032万股。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后,五矿信托以9.882亿元全部卖出,超额浮盈5.407亿元。


4.五矿信托按约定将超额浮动收益支付给优先客户、次级客户和投资顾问,但未分配给贵阳产业投资公司。


5.贵阳工投以五矿信托、星探公司为被告,主张向其支付超额浮动收益的20%。但两被告为贵阳工投辩护的主张毫无根据,应予驳回。


6.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信托成立是因为贵阳工投委托五矿信托认购和发行股份,五矿信托应根据信托合同约定通过星探公司向贵阳工投支付收益。五矿信托及人才搜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7.最高法院二审认为,星际迷航作为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实际上作为第三人加入了五矿信托与贵阳工投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五矿信托与星际迷航共同支付超额浮动收益。五矿信托申请再审,被驳回。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超额浮动收益的支付责任主体。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判决要点如下:


一是发行协议约定委托人为贵阳工投,受托人为五矿信托。投资收益达到约定条件的,贵阳工投享有超额收益的20%,五矿信托及相关主体应向贵阳工投支付。


第二,投资顾问协议约定委托人为五矿信托,受托人为星探公司。星探公司不是发行协议的相对人,而是作为第三方,按照五矿信托的要求向第三方支付超额收益。


第三,星探公司参与了超额浮动收益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对象,对五矿信托设定的向贵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超额浮动收益的情形完全知晓并认可,应当承担向贵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责任。



实践经验总结


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唐庆林律师和李殊律师的专业团队处理和分析了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办理了大量案件,总结了办案经验,出版了《听云法律实务》丛书,从中摘录了本文。本部门的作者均为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系的选题和写作风格主要以实际案例分析为主,试图从实际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找到最直接的解决方法。


在信托计划中,实践中的判断是肯定的:


首先,对于委托人来说,作为信托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发行协议中约定超额浮动收益的内容,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超额收益确实发生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收益金额和支付方式履行支付义务。


其次,对于受托人来说,在信托计划中,发行协议是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法律文件。当超额浮动收益条款被触发时,受托人应按约定向委托人履行支付义务。当然,受托人也可以选择第三方共同承担对委托人的支付义务,以分担投资风险。


第三,对于第三方,第三方虽以投资顾问名义参与信托计划,但在发行协议盖章时,应注意审查判断是否构成第三方债务参与,对受托人支付给委托人的收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中国不是判例法,本文引用和分析的判例法不是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没有约束力。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细节差异很大,一定不能直接引用本文的判决意见。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不同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的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角度。不代表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同和支持本案的判决意见,也不代表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引用或参照这些判决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同意债务人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的,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S2/]第九百八十五条【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外,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取得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一)履行道德义务的报酬;

(二)提前清偿债务;

(三)明知没有支付义务而清偿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实施)

第四十四条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未约定信托利益分配比例或者方式的,全体受益人按照同等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第四十七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用其信托受益权清偿,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受益人的信托权利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中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在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怎么看”部分进行了如下讨论:


我们认为,贵阳工投与五矿信托签订的发行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五矿信托认购的全部股份出售或处置所得收益(包括持有期内认购股份的现金分红)超过五矿信托认购金额和固定收益的,贵阳工投享有超额收益的20%。超额收益由五矿信托投资顾问(即金牛6号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支付给贵阳工投,具体由五矿信托投资顾问和贵阳工投另行签订协议”。本案中,各方均确认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故贵阳工投享有本案涉案超额浮动收益的20%。杏坛公司认为上述协议无效,但未出示证据予以证明。其辩称贵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应收取20%超额浮动收益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


2014年3月,五矿信托与第三方人才猎头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五矿信托委托人才猎头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杏坛公司未将超额浮动收益的20%支付给贵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也未与贵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具体约定支付事宜。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杏坛公司未向贵阳工投支付本案涉及的超额浮动收益的20%,五矿信托应当向贵阳工投承担违约责任。在上述合同协议中,没有将五矿信托承担的付款义务转移给scout公司的意思表示,贵阳工投也没有表示免除五矿信托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五矿信托关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已分配清算,贵阳工投未收到20%超额浮动收益的声明,应由贵阳工投与scout公司协商解决。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对债权人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不能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和违约责任,而应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星探公司不仅仅是表演主体。贵阳工投与五矿信托在发行协议中约定,20%超额浮动收益由scout公司支付给贵阳工投,随后scout公司在与五矿信托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中明确指出,不得违反上述发行协议。上述约定,结合杏坛公司工作人员与五矿信托之间的电子邮件中显示的超额浮动收益分配对象为贵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优先、中间、次要受益人的事实,表明杏坛公司知晓并认可发行协议中为其设定的支付义务,杏坛公司将加入五矿信托与贵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 一审判决称,三商主体之间形成了第三人债务参与的法律关系。 杏坛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与五矿信托共同承担向贵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超额浮动收益20%的责任,并无不当。杏坛公司要求其对本案贵阳工投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五矿信托是否已向杏坛公司支付20%的超额浮动收益,不影响双方应共同承担对贵阳工投的支付责任。因此,五矿信托上诉称一审判决支持贵阳工投风险转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桂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京杏坛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田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乾民商子楚77号]、二审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钟敏33号]、再审民事裁定[



延伸阅读


听云律师在检索大量类似案例的基础上,将相关裁判规则总结如下,供读者参考:


判决规则一:信托公司与投资顾问共同向投资人支付超额浮动收益后,因投资顾问依据信托投资协议享有超额浮动收益权,信托公司以投资顾问占有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超额浮动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贵阳工投于2016年9月14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新疆中盈投资有限公司、京杏坛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丽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终字第446号] 。五矿信托被要求支付20%的“超额浮动收益”。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五矿信托、星探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向贵阳工投支付“超额浮动收益”的20%,即108138927.33元及利息。从五矿信托向星探公司支付投资顾问费的依据来看,五矿信托和星探公司均同意上述合同已履行完毕,五矿信托应根据《投资顾问协议》第七条向星探公司支付投资顾问费,这是五矿信托的合同义务,五矿信托未因该支付行为造成任何损失。按照投资顾问协议,星探公司有权收取投资顾问费,星探公司行使该权利未对他人造成任何损失。同时,五矿信托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五矿信托支付的投资顾问费是支付给贵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超额浮动收益的20%,因此,五矿信托主张星探公司应当以不当得利返还其支付的108,092,200.36元及银行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断规则二:信托计划中形成的超额浮动收益份额属于受托人的信托受益权。受托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其信托受益权。

对承诺书违约 承诺人有什么责任(最高法院:第三人承诺支付超额浮动收益的,投资人能否主张受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信信托有限公司[(2020)沪74执387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中,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安信信托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经法院核实,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上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送查询通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人安信信托有限公司在其受托管理的“安信创新10号PCB项目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享有超额浮动收益份额41%的信托受益权。2020年9月8日,我院一直在等待上述信托受益权的冻结。上述信托受益权的冻结期限为首次冻结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我院提出进一步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文标签: 承诺书违约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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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少年壮志不言愁

    少年壮志不言愁

    2022-03-11 22:35:27    回复

    ,而应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星探公司不仅仅是表演主体。贵阳工投与五矿信托在发行协议中约定,20%超额浮动收益由scout公司支付给贵阳工投,随后scout公司在与五矿信托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中明确指出,不得违反上述发行协议。上述约定,结合杏坛公司工作人员与五矿

  • 星星亮晶晶

    星星亮晶晶

    2022-03-11 14:26:36    回复

    同已履行完毕,五矿信托应根据《投资顾问协议》第七条向星探公司支付投资顾问费,这是五矿信托的合同义务,五矿信托未因该支付行为造成任何损失。按照投资顾问协议,星探公司有权收取投资顾问费,星探公司行使该权利未对他人造成任何损失。同时,五矿信托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五矿信托支付的投资顾问费是支付给

  • 窗前明月光

    窗前明月光

    2022-03-11 22:32:33    回复

    了办案经验,出版了《听云法律实务》丛书,从中摘录了本文。本部门的作者均为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系的选题和写作风格主要以实际案例分析为

  • 放肆拥抱

    放肆拥抱

    2022-03-11 14:10:26    回复

    额浮动收益20%的责任,并无不当。杏坛公司要求其对本案贵阳工投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院不予支持。五矿信托是否已向杏坛公司支付20%的超额浮动收益,不影响双方应共同承担对贵阳工投的支付责任。因此,五矿信托上诉称一审判决支持

  • 吉有玲希

    吉有玲希

    2022-03-11 10:54:47    回复

    厉害了

  • 邹妮枫辉

    邹妮枫辉

    2022-03-11 10:54:47    回复

    有趣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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