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6 | 评论:2
前几天和某公司领导见面,沟通公司的事情。会后,领导问我他朋友的情况:他朋友借了一笔钱给一家公司,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方式。本来合作的很好。后来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想问问起诉过程。在得知他有借条和转账凭证后,我告诉他可以先申请财产保全,然后直接起诉。他马上打电话告诉了朋友,但在电话里,朋友说里面的事情很多,不能起诉。
通过聊天,我了解到这个朋友是兼职放贷人。同时,这笔钱也借给了一家专门对外放贷的公司,民间借贷官司很多。了解了这些情况,我就能理解他说“起诉的事情太多”的原因了。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是除具有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拆借和还本付息为主要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法院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尤以民间借贷案件为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各地法院审结的案件后发现,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远超其他类型案件,达到15633557件。仅今年,截至2021年4月30日,结案数为370803件。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每年约有200万起民间借贷案件涌入法院。
就律师而言,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证据都相对简单。就当事人而言,一般只要有欠条和付款证明就敢起诉,大概率会胜诉。
但近年来,随着对民间借贷政策的收紧,管控越来越严,导致虚假诉讼、高利贷、套路贷、借民间借贷的职业放贷人明显缺乏法律支持。总体情况可以概括为:审查越来越严,受法律保护的变得不受保护,不受保护的变得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
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些贷款人,即使借款人不还款也不敢起诉。
详情如下:
一个
审查越来越严格了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的法律,除了早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会议纪要》外,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决大量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利率过高、范围过广、边界模糊等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最高法院于2018年8月发布法(2018)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完善了司法政策。2020年,为促进疫情防控常态化和经济社会整体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促进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当年8月,最高法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2020年8月发布的新规对条例进行了26处修改。
近年来,在律师参与的民间借贷审判中,明显感觉到法院对证据和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越来越严格。比如之前的庭审,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原告有借条,很多法院就不会审查借款是否真实发生。但在《规定》出来,司法政策收紧后,法院通常会根据《规定》第十五条对该笔贷款进行相应的法庭调查[
(条例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条、收据、借条等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借款已偿还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防卫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且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数额、货款交付情况、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贷事实是否已经发生。)
对于出借人来说,除了借款凭证外,还需要提供已实际支付借款金额的凭证,如收据、转账凭证等。同时还会根据对借款用途、借贷方式、借贷能力的审查,确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II
商定利益的损失
《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息借贷,借贷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根据该条例精神,并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保障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以每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 而不是原来“二线三区以24%、36%为基础”的“规定”,大大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使民间借贷利率逐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
上限的规定意味着即使约定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一并主张,也不能超过上限。比如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不仅约定了逾期利率,还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主张两者,但对全部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借款合同被视为无效
比如,有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拆借贷款用于转贷;(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转贷款资金;(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4)贷款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与18年规则相比,20年规则在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时较为宽松。比如,原规则中,金融机构的贷款高息转让给借款人,只有在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才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而在新规则中,直接认定转让后的转让无效。比如新规增加了专业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
IV
刑事责任的风险
1。虚假诉讼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编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干扰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惩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五条明确提出了以下几类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犯罪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根据新规,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并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民事诉讼:
(一)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二)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理;(3)贷款人无法提交债权凭证或提交的债权凭证可能是伪造的;(4)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的;(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对贷款事实陈述不清或不一致的;(六)当事人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合理的;(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及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根据事实提出异议;(八)在其他纠纷中存在当事人低价转移财产的情况;(九)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的;(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原告申请撤诉,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立案标准做了详细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2。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回到民间借贷案件,虽然新规第13条规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早在19年前,为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防范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了。
《意见》规定,违反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中的“定期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按一次计算。
不仅仅是贷款数额,《意见》还根据违法所得数额、借贷对象数量、借贷次数、犯罪后果等,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详细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对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据进行分析,对出借人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出借人符合法律规定,将被认定为职业出借人,除了不能胜诉的民事案件外,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3。套路贷,同时又是公认的黑恶势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后,两高两校出台了《关于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文件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发布了专门针对非法借贷讨债犯罪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关于“套路贷”,意见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资金跑路、任意确定违约、单账户转等额账户、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制执行债权或者强行索取债务的,应当以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对于非法占有被害人实际取得的贷款以外的虚高“债务”,以及以“保证金、代理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扣除或者收取的额外费用,应当纳入违法所得。名义上由被害人取得,但有案卷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实施后续犯罪的“借款”,应当予以没收。
为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认定并依法严惩实施“套路贷”犯罪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意见》对“套路贷”的定义、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常见的犯罪方法和步骤、处罚和管辖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意见》还规定,三人以上组成的实施“套路贷”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根据该集团犯下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黑恶势力的惩罚有多严厉。如果“套路贷”走的是法律程序,势必会借民间借贷案件。在非法收集“软暴力”的情况下,法律手段反而是最好的办法。对于“套路贷”来说,随着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的增多,所谓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无异于宣传自己的犯罪行为。这也导致了“套路贷”的出借人不会通过诉讼来催款。
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这种单纯的法律行为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违规的情形,在司法和政策趋紧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不敢通过诉讼催款,甚至不敢直接催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肯定了民间借贷的重要性,认为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条例修订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一系列法律规定为维护市场主体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下降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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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炮灰不想死
2022-03-11 13:22:12 回复
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中的“定期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按一次计算。不仅仅是贷款数额,《意见》还根据违法所得数额、借贷对象数量、借贷次数、犯罪后果
似是当时少年郎
2022-03-11 15:16:37 回复
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4)贷款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反公序良俗的。与18年规则相比,20年规则在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时较为宽松。比如,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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