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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刘某光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中,广东卓健律师事务所任律师表示不服。如果其他人可能反驳,而我保持沉默,那只是因为我尊重法官和公正的法庭。——富尔德(一)基本案情检方指控4起走私案,涉嫌偷逃应缴税款900多万

在刘某光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中,广东卓健律师事务所任律师表示不服。

如果其他人可能反驳,而我保持沉默,那只是因为我尊重法官和公正的法庭。——富尔德

(一)基本案情

检方指控4起走私案,涉嫌偷逃应缴税款900多万元。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至2014年8月,刘某光受广州A公司、B公司、C公司委托,货主从国外购买货物到香港后交给黄某峰(另案处理)。黄某峰将货物从香港运至越南,再由广西凭祥D公司罗某强(另案处理)。罗某强安排谢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边境走私货物,后安排货车将货物从广西运至收货人处。期间,由罗某强安排的刘某鑫联系黄某峰,负责收发、整理资料。刘某辉负责跟进货物在国内的运输和发货。根据农茉莉的证言,负责“运输”的人有刘某光、蔡记、老谢、老四等人。由他制作的“运输”单和莫某建支付的运费分别支付给他们每个人。刘某光的农行账户曾经收到过涉案款项,手机里也曾经有过案件内容和刘某鑫在侦查阶段的相关证据。但刘某鑫当庭翻供,称看到了侦查人员绘制的嫌疑人图表。刘某光被列在金字塔顶端。他以为侦查人员想让他作证刘某光是主犯,于是交代货物是刘某光走私的。刘某光说,黄某峰在香港帮他管理基金,所以要给他报酬。


(二)指控罪名

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辩护要点

本案涉嫌走私事实存在诸多疑点尚未查清,甚至无法查清,导致本案事实严重不清。

1.起诉书指控“刘某光受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委托”与事实不符。

(1)第一起走私案,曲某在向侦查机关的供述中称,他与“刘谋”的人联系发货,他不能确定“刘谋”就是刘谋。(2)第二种情况,老板梅称联系人及相关事宜与刘某辉商量,偶尔转账到刘某光的账户也付给刘某辉。从梅的详细供述来看,整个接触、谈判、运输、集合等过程都没有提到刘默光的领导和参与。(3)第三起走私案中,本案最重要的货主即货主没有到案自首,无法核实刘某光是否受委托走私。秦的9份证言中,只有第二份证言与第一份的其他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将刘某辉的姓名改为刘某光,且只认可刘某辉,不认可刘某光,故应排除第二份证言的真实性。(4)第四起走私案,无证据直接指向刘某某。

2.起诉书指控“刘某光雇佣黄某峰”没有证据证明。

(1)刘某光对此一直否认,而黄某峰从未入案,无法查证。同时,黄某峰通过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公证转发,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自己签名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刘某光与报关、进口等业务无关。(2)有充分证据证明刘某光利用船票“凭记忆借款”的事实。被告人供述等口头证据,合作公司当事人的证言,银行提交的货物舱单、买卖合同、信用证材料等客观证据,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相关事实的客观存在。此外,刘某光为进一步完善航运票据业务,提高在银行的信用额度,将农行卡给黄某峰、刘某辉使用,合理可信。

综上,刘某光没有具体参与走私。

本案指控证据破碎、缺失,严重失实、不充分。

1.从涉嫌走私路线和环节来看,从越南到广西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相关证据缺失,证据链不完整。

2.刘某光本人对指控罪行全部否认,指控其有罪的言词证据相互矛盾,在法庭上被相关人员否认。

3.其他相关人员要么未被追诉,要么本案中黄某峰负责多环节运入海关,与越南人员、广西罗某强等共同组织走私。不排除越南人员和广西罗某强涉嫌走私,其他环节正常组织运输。

律师明知有罪做无罪辩护(刘某光走私物品逃税上百万元涉刑,任忠孙律师成功辩护获无罪判决)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刘某光涉嫌走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请求依法宣告刘某光无罪。


(四)判决结果

佛山中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光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辉、刘某鑫无视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以绕过通关或以跨境贸易为幌子,协助他人进口货物。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光走私普通货物的证据不足,辩护人的辩解合理,有部分证据支持。而且有不可推翻的无罪证据。据此,刘某光不能排他地认定为走私罪,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刘某光提出的未参与走私的辩护意见和辩护人提出的刘某光没有足够证据参与走私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潘某参加“三罪并罚”,看任忠孙律师如何成功辩护?

2021-12-15 11: 26.法院立方刑事律师平台

潘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广东卓健律师事务所的任律师为他的成功辩护。

我晚上睡得很好。我的工作不是做法官和陪审员,而是为被告尽力。——海斯

(一)基本案情

1994年以来,陈某东逐步建立了“层级结构清晰、人数众多、影响巨大、在沙井街道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影响较大的骨干成员股东”,以自己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温某等5人为领导者,被告人潘某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组织按照江湖规则和香港信安黑社会组织的一些规则来管理成员,维护组织架构。

周、李是潘发展的组织成员。为获取非法利益,2002年2月,周等人因向一小店收取保护费与被害人庄等人发生冲突,意图报复。2月24日晚,周某伙同李等二人驾驶一辆皇冠轿车,携带雷鸣灯猎枪、砍刀等工具找到被害人庄某。车辆和猎枪由潘提供。周某、李等人发现驾驶摩托车的庄某后,用汽车撞击其摩托车,开枪打伤其左手,并用砍刀砍伤庄某背部和腹部。周、李等人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庄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08年1月5日晚,在某街道某厂区路段,潘某驾车迎面撞向该路段的受害人牟伟,致牟伟当场死亡。潘某驾车逃离现场。


(二)指控罪名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


(三)辩护要点

关于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辩护意见认为,潘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因如下:

1.在组织特点方面,董一直否认潘是他的使者;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5名领导均为潘领导;虽然周等人在庭审前指出潘拜为大哥,但在庭审中均予以否认;证明潘是东马仔的四名证人的证言,是调取的证据,证据不足。

2.从行为特征上看,潘没有参与实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违法犯罪事实。

3.从经济特征上看,潘没有从该组织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潘的财产是通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得的。

4.就危害性而言,潘没有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垄断,没有危害社会。

关于潘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潘参与本案并提供作案工具。原因如下:

1.起诉书中没有指控潘直接涉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潘教唆策划的行为。潘与被害人是陌生人,没有利害关系,不是实施者。

2.指控潘提供作案工具的事实,现有的言词证据相互矛盾,缺乏客观证据支持:1)周的供述与证人庄某红的证言相矛盾;(二)周、的供述无法查证;3)全案无潘的自认;4)涉案车辆、猎枪等物证均未查获,无法核查其来源。

3.即使李某驾驶的车辆是潘某的,也不能想当然地认定潘某是故意伤害罪的共犯:1)周某没有详细交代从潘某处开车的经过,无法知道是否从潘某处开车,也无法知道车内猎枪是谁的;2)即使将车辆驶离潘某,也未向潘某说明潘某对李某等人伤害庄某的行为不知情,对伤害结果没有共同故意,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4.这个案子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事情发生在2002年2月24日,到现在已经11年了。受害者被认定为轻伤。根据法律规定,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即至2007年2月23日,无论罪名是否成立,都不应再进行追诉。

关于潘交通肇事的事实,辩护意见如下:1 .潘当庭认罪,应算认罪态度较好。2.潘在案发后及时向死者亲属支付了满意的赔偿金,并取得了死者亲属的充分谅解。3.这个案子是过失犯罪,四年过去了。请法院对潘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潘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他有罪。但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任仲孙律师简介:[/s2/]

任律师,1969年8月出生,高级刑事辩护律师。曾在教育、党政部门工作,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2005年开始执业律师。现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负责领导卓建综合运营、卓建刑法部(刑法专业委员会)。

执业15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500余件,办理的案件被评为省(市)年度经典案件,或在粤港澳地区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的大案要案。

本文标签: 律师为什么为有罪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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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叼着奶瓶闯天下

    叼着奶瓶闯天下

    2022-03-11 19:04:18    回复

    在刘某光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中,广东卓健律师事务所任律师表示不服。如果其他人可能反驳,而我保持沉默,那只是因为我尊重法官和公正的法庭。——富尔德(一)基本案情检方指控4起走私案,涉嫌偷逃应缴税款900多万元。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至201

  • 禄厚功凤

    禄厚功凤

    2022-03-11 09:24:19    回复

    你很无聊吗

  • 江宜红伦

    江宜红伦

    2022-03-11 09:24:19    回复

    嗯嗯

  • 甄康龙曼

    甄康龙曼

    2022-03-11 09:24:19    回复

    这叫啥事啊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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