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2 | 评论:1
■作者:陈丽芳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给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领域带来了巨大变化,其中涉及的许多内容值得农民重新认识和梳理。在本文中,明律师将为大家分析一个看似简单的事情:在什么阶段可以推动征地进行不可抗拒的合法强制拆迁?
关于农村征地拆迁领域的合法强制征收拆迁,明委员建议要理解和把握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重点一:征地依法获批前,原则上不能拆】修改后的征地程序为“先合同,后报批”,合同签订成为征地审批的关键条件之一。但在未实际取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先占土地、后拆房屋的行为,明显涉嫌“越权先占”,属于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 征地依法批准前由区县政府牵头的法定步骤是:“发布征地预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公布后不少于30天听取意见和反馈——征地补偿登记——条件具备时举行听证会——确定最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开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征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此时,征收方无权拆迁房屋,清理土地。
【重点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能直接指向强征强拆】征地安置决定的主要意义在于解决法律上的“先补偿”问题,即对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民给予补偿安置的结论。
在明看来,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征收方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也没有配合搬迁,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这显然是缺乏明文规定的,我们认为法律禁止区县政府越权。
从程序上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与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决定”非常相似。但从实施条例的表述来看,二者在一个重要功能上是有区别的,即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能直接指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重点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功能理应得到延续】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实践中,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主要用于农村征地拆迁中的“困难户”或“钉子户”,是征收方“拔钉子”的利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搜索。
但在修订后的实施条例第62条中,也明确保留了这一行为,将征地主体统一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征地负总责。
因此,交出土地的决定是最终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土地的行政行为,被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明先生想提醒广大失地农民,实践中常见的决定,如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限期拆除宅基地的决定或其他名称奇怪的决定、通知,如《房屋土地转让期限通知书》等,依法不得用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都是拆迁、违建、宅基地管理领域的措施,不纳入法定征收程序。强制拆迁这一行政行为不能乱用。
当然,被征用的农民一定不能等到最后一步命令他们交出土地才想起去打官司。在明律师的建议中,我们必须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诉讼,以保持改善补偿安置条件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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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农村宅基地什么情况下可以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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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牌浪人
2022-03-11 12:42:40 回复
“钉子户”,是征收方“拔钉子”的利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搜索。但在修订后的实施条例第62条中,也明确保留了这一行为,将征地主体统一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征地负总责。因此,交出土地的决
山间闻鹧鸪
2022-03-11 17:14:45 回复
阶段可以推动征地进行不可抗拒的合法强制拆迁?关于农村征地拆迁领域的合法强制征收拆迁,明委员建议要理解和把握以下三个关键问题:【重点一:征地依法获批前,原则上不能拆】修改后的征地程序为“先合同,后报批”,合同签订成为征地审批的关键条件之一。但在未实际取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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