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5 | 评论:1
[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和所得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上述犯罪所得和所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本账户;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或证券;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四)跨境转移资产;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
(2)单位犯罪嫌疑人(含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
2.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1)洗钱嫌疑人与上游犯罪分子的关系(①亲属或亲戚;②友情;③业务关系等。).
(2)上游犯罪类型(①毒品犯罪;②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③恐怖活动罪;④走私犯罪;⑤贪污贿赂犯罪;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⑦金融诈骗罪)和具体罪名。
(3)上游犯罪分子的犯罪收入及其产生的收入类型(①不动产;②准房地产;③动产;④财产性收入)、名称、特点、数量、价值等。
(4)洗钱嫌疑人已知的其他上游犯罪信息。
(5)上游犯罪嫌疑人在获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是否与洗钱犯罪嫌疑人就洗钱问题进行沟通协商(①沟通协商的时间、地点或场所;②相关在场人员;③沟通协商的具体内容;④约定报酬等。).
(6)洗钱手段(①提供资金账户;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和有价证券:③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④协助将资金汇出境外: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来源和性质)。
(7)犯罪嫌疑人以其他方式洗钱的,犯罪手段的具体表现(①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二)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混入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场所的经营收入中,协助转移转化的;(三)以虚构交易、虚构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假收入报告等手段,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化为“合法”财产的;(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⑤通过赌博帮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化为赌博所得;⑥协助携带、运输或者邮寄犯罪所得进出境的)。
(8)提供洗钱的资金账户,洗钱的详细情况(①上游犯罪分子及账号;②洗钱嫌疑人的货币账号、开户情况、上游犯罪涉案款项进入账户的时间和金额;③涉案资金支取的,支取的时间、地点、流程、金额、经办人员;④涉案资金再次转账的,由人员办理转账的时间、地点、流程、金额;⑤涉及的其他资金流向及相关账户)。
(9)帮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进行洗钱,洗钱的详细情况(①上游犯罪涉及财产的种类、名称、特征、数量、价值;②转换程序的时间、地点、流程和经办人员;③现金转化为现金的金额;(四)转换为金融工具的,金融工具记载的来源、名称、特征、票号、面值等内容;⑤转换为有价证券的,有价证券记载的来源、名称、特征、票号、面值等内容)。
(10)以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辅助进行资金转移和洗钱的,洗钱的具体情况(①转账账户和开户情况,其他结算方式的具体类型;②转账结算的时间、地点和流程,资金数额和具体经办人员;③相关账户情况及资金流向)。
(11)协助资金汇出境外的洗钱具体信息(①资金汇出境外的时间、地点、账号、金额、具体经办人员;②资金汇出境外的方式:合法与非法;③相关账户情况及资金流向)。
(12)犯罪嫌疑人以其他方法洗钱的,时间、地点、方式、金额、具体经办人员等。
(13)单位涉嫌犯罪。
3.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种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但是隐瞒或者掩饰的)。
(2)推定的主观状态,即推定犯罪嫌疑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①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产;②无正当理由,以非法手段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的;④无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⑤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账的;⑥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产的;⑦其他可以认定为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3)犯罪原因和动机(谋取非法利益等。).
4.共同犯罪。包括:
备案、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等。
5.影响定罪和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认罪、无罪的供述和辩解,依法、酌定从重、加重、减轻、从轻情节。
[S2/](二)证人的证词
通过询问在场人员、经理和其他知情人进行调查和了解。包括:
1.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
2.上游犯罪分子与洗钱嫌疑人的关系,以及双方针对洗钱的沟通协商。
3.洗钱嫌疑人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洗钱时,是否了解上游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情况?
4.型号、名称、特性、数量、价值等。上游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和产生的收入。
5.洗钱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具体经办人员、具体流程。
6.了解与洗钱有关的资金账户以及所涉资金和财产的流向。
7、共同犯罪、犯罪故意、策划、联络、分工、实施、赃物分配等。
(三)物证
1.作案工具(银行卡、结算工具、印章、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和用于洗钱的照片。
2.涉案财产(①房地产;②准房地产;③动产;④财产性收入)和照片。
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物证。
(四)书面证据
1.银行账户、资金进出流水账、会计凭证等。与本案有关的上游犯罪嫌疑人。
2.银行账户、资金进出流水账、资金结算记录、会计凭证等。与涉嫌洗钱的案件有关。
3.资金进出相关账户的记录。
4.涉案单位的账簿、会计凭证、资金进出记录等。
5.上游犯罪分子与洗钱犯罪嫌疑人签订与洗钱案件相关的转让、租赁、典当、担保及业务合同(协议)。
6.金融工具(票)、股票、证券、产权证明、股权登记证明等。与案件有关。
7.消费凭证(包括POS机购买订单)、票据、产权证明等。犯罪嫌疑人利用挥霍、消费、购买涉案物品(包括房产)所产生的。
8.单位犯罪的,单位的账本、银行资金日报表、单位资质证明。
9.单位犯罪的,形成会议纪要、决策者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五)评估意见
1.涉案财产的价格评估。
2.文件检查和鉴定与案件有关的印章、票据和证明文件
3.对涉案单位财务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等。
4.与本案有关的其他物证的技术鉴定等。
(六)勘探和鉴定形成的记录
1.现场勘查记录(涉案财物的藏匿地点等)。).包括:
(1)调查的时间、地点、地点和概况。
(2)场地的空房间、大小和建筑布局,以及场地上物品的具体位置。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数量。
2.识别记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涉案财物藏匿地点、上游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的辨认)。
(七)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一)监控视听资料(①监控录像记录犯罪嫌疑人洗钱情况;②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理的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当事人、证人用手机、摄像机等设备现场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
(3)讯问过程的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视听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勘查犯罪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形成的视频资料)。
2.电子数据。包括:
违法嫌疑人通过网络(QQ、微信等)联系沟通形成的网上交易和电子数据。)和通讯工具。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犯罪记录证据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
4.犯罪嫌疑人自述、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举报材料、公安机关出警流程、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材料等。
6.上游犯罪分子的供述材料。
7.证明上游犯罪成立的其他相关材料(①人民法院判决书;②人民检察院起诉书;③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④其他能够证明上游犯罪成立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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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刑事案件处理实践
来自:法尔纳刑事辩论
本文标签: 洗钱变成敲诈勒索罪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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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人生恍如梦
2022-03-11 11:1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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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川河流
2022-03-11 13:39:41 回复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当事人、证人用手机、摄像机等设备现场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3)讯问过程的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视听资料等。).(4)其他视听资料(勘查犯罪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形成的视频资料)。2.电子
霸气帝王
2022-03-11 19:07:37 回复
所得(①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产;②无正当理由,以非法手段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的;④无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⑤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账的;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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