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1 | 评论:2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实施,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临时:期限不满六个月;
辅助:非从业单位主营业务;
替换:临时替换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用人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通常不影响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效力。
(2020)苏第7285号
郑楠(化名)于2017年10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江苏某信息咨询公司从事培训讲师工作。
自2019年1月起,这家信息咨询公司濒临破产。郑楠虽然正常参加工作,但没有提供实际劳动,劳务公司也没有再支付郑楠工资。
2019年5月,公司以“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为郑楠办理了辞职手续。
郑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派遣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郑楠工资及赔偿金共计47529元。
劳务派遣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实施。郑楠的工作是培训讲师,不符合“三性”,因此劳务派遣协议无效。
郑楠是一家信息咨询公司通过自我面试招聘的,工资也是信息咨询公司出。派遣公司只是代郑楠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与郑楠不存在劳动关系,信息咨询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劳务公司与郑楠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郑楠到信息咨询公司工作,由劳务公司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三方形成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即劳务公司为用人单位,郑楠为劳动者,信息咨询公司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关于“三性”的规定,针对的是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为义务主体的行政规定。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上述管理规定,不影响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效力,故认定劳务公司与郑楠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1月至5月,郑楠正常出勤,郑楠要求支付该期间未发工资,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劳务公司单方为郑楠办理辞退手续,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判决劳动服务公司应向郑楠支付工资23006.2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20元,共计45726.23元。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为什么喜欢客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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