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8 | 评论:3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汉阴刑事诉讼法〔2021〕第15号
被告杰森,男,汉族,1988年* * *月* *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88 * * * * * *,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安康市汉滨区* *镇* *社区* *组。2021年2月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汉阴县看守所。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杰森于2021年4月16日以交通肇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4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当天,法庭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查。被告同意该案应由普通程序审理。
通过法律审查,发现:
2021年2月7日6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杰森驾驶陕西*****轻型护栏货车辆乘员赖某某沿31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6国道**段(汉阴县* *镇* *村* *组路段)时,与驾驶陕GL****普通摩托车的王某某沿国道由西向东相遇。会议期间。事故发生后,杰森在没有任何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立即驾车逃离现场。由于车辆故障,他无法继续驾驶。杰森随后将肇事车辆停放在本县* *村* *路,更换了车辆轮胎,但仍无法行驶。杰森卸下车牌,将车牌藏在高速公路的桥墩上,然后和赖某某一起回到家中。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杰森对这起事故负全责。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杰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杰森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杰森认罪并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汉阴县人民法院
秦晋探长
助理检察官金虎
2021年5月14日
(医院盖章)
附:1。被告人张杰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2卷,光盘8张,相关证据材料7页。
3.认罪认罚通知书一份,认罪认罚陈述书一份。
4.一个量刑建议。
5.受害者有三份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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