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3 | 评论:3
肇事逃逸是对交通肇事罪的一种严重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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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19时50分左右,柯胜涛酒后持证,驾驶鄂F×××××ד牟伟”牌小型轿车,沿枣阳市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茶棚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撞上前方行人余某,致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柯胜涛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叫朋友马来取包。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柯胜涛安排朋友李某1随车前往医院抢救伤者。马到达现场后,拨打110报警,后告诉赶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民警,自己就是肇事司机,柯胜涛当时也在现场。现场勘查结束后,马随民警前往医院,得知于经抢救无效死亡,告知实情,并联系柯胜涛到案。随后等候在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外的柯胜涛向交警大队喊话投降。
经枣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检意见,余某生前系因多发性创伤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经襄阳惠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柯胜涛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74mg/100ml。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柯胜涛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
柯胜涛于12月11日23时30分主动到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2月25日,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柯胜涛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柯胜涛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张俊娇律师解答:
柯胜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找了别人捂包,属于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柯胜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依法减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张俊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方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负全部责任。
张角,男,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勤奋敬业,脚踏实地,责任心强,深受好评。在诉讼案件中,为客户提供周密的诉讼策略,制作详细的法律文书,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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