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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最近笔者收到了几个询问,“孩子在学校受伤,该找谁赔偿?”此外,在提交人被任命为法律顾问的社区,他也直接参与了这一纠纷的调解。基于此类案件的高发,笔者将就此做一些研究和探讨,与读者分享。来咨询笔者的家长

最近笔者收到了几个询问,“孩子在学校受伤,该找谁赔偿?”此外,在提交人被任命为法律顾问的社区,他也直接参与了这一纠纷的调解。基于此类案件的高发,笔者将就此做一些研究和探讨,与读者分享。


来咨询笔者的家长基本都是未成年学生,所以本文主要以未成年学生为研究对象。因为如果成年学生受到伤害,可以直接以个人名义起诉。因为未成年学生更容易受到伤害,所以法律对他们的权益保护做了特别的规定。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对未成年赔偿的都有哪些(未成年的学生在学校受了伤,该找谁赔偿?)


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财产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费用从其自有财产中支付;部分问题由监护人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1199条和第1200条明显显示了一些差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伤害,法律推定学校有过错。学生的监护人不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学生的监护人只需要证明学生的伤害是在校期间造成的。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此时的举证责任是学校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情况下,才会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生的监护人想起诉学校承担责任,需要用证据证明学校的过错。因此,举证责任在学生。


第1199条和第1200条是指孩子受到学校或学校的伤害,学校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况。


第1201条指的是校外第三方伤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侵权人是第三人,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以就补充责任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如果学生同学造成伤害,比如打闹、追逐,或者跑步时不小心造成伤害,因为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现在有很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有财产,所以赔偿应该先以其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021)豫08第23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法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对在该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吴的人身损害发生在焦溪小学就读期间。当时,吴是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胶西小学未证明其尽到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责任,故对于吴的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胶西小学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0)粤13民初第97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1 .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和侵权人的笔录证实。上诉人吴某辩称,双方除非在扭打中受伤,否则不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博罗县九潭中学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的10%责任属于分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吴某认为,博罗县九潭中学一审不承担补充责任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3.上诉人博罗县九潭中学认为其已尽到管理责任,但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其已对有关学生进行了学生守则或班规的宣讲教育,故一审认定其未尽到管理责任,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博罗县九潭中学对侵权人的赔偿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本案侵权人要求赔偿。


近年来,这类案件很多。一旦孩子在学校受伤,家长都很焦虑。一是想照顾孩子,二是想处理纠纷。因此,笔者对此类纠纷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希望能给读者提供一些法律专业的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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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未成年人犯罪附带什么是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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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美男圈子

    美男圈子

    2022-03-11 08:56:50    回复

    其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对在该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吴的人身损害发生在焦溪小学就读期间。当时,吴是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胶西小学未证明

  • 酒吧贝斯手

    酒吧贝斯手

    2022-03-11 15:02:07    回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胶西小学未证明其尽到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责任,故对于吴的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胶西小学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20)粤13民初第97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1 .本案的

  • 别璐荣凤

    别璐荣凤

    2022-03-11 07:34:55    回复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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