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1 | 评论:1
事实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经营的物业公司欲进驻某小区,遭到该小区业主韩佳、韩毅等强烈反对。,并要求免去被告人周的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为了入驻小区,刘和周合谋教训带头“闹事”的业主。刘安排被告人程某找人教训、殴打“闹事”业主,并要求周某向程某提供“闹事”业主的个人照片并指认。2018年1月7日晚,程某根据周某提供的业主信息,指使被告人郭某带人在楼下蹲守未果。次日,程某根据周某提供的信息,再次安排郭某、童某等人在韩佳楼下等候,并制造车辆刮擦的假象将韩佳骗至楼下,因郭某发现韩佳并非先前认定的车主,而未实施殴打。后来刘和周都说韩佳“闯祸”了,可以吸取教训。同年1月9日上午,程某发现韩某驾车离开小区,尾随驾车,电话通知郭某。郭某纠集被告人童某、李某按照程某提供的路线尾随韩某至某银行门口。郭某、童某、李某用砖头将韩某击伤。经鉴定,韩毅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事后,刘某通过程某向郭某等人行贿2万余元。
不同意
本案中,刘某、周某、程某、郭某、童某、李某构成共同犯罪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刘、周指使程等人殴打韩毅,致其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对此有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周指使程某、郭某、童某、李某殴打韩义,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刘某、周某指使程某、郭某、童某、李某殴打韩毅,是为了向其取经,报复其带头“闹事”,行为选择明确具体,伤害行为的方向不是不特定对象,不符合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的对象范围的特征,属于针对特定对象的故意伤害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周指使程、郭、童、李殴打他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是刘经营的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引发的纠纷。犯罪组织者刘某、周某为逞强,顺利达到进入小区的目的,指使程某纠集他人教训“闹事”业主,并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恶劣。案件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程等人在银行门口的寻衅滋事行为已经对公共生活中人们共同维护的秩序和规范造成了危害。
评估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随机殴打和故意伤害的客观方面可能是殴打他人并造成伤害结果。寻衅滋事罪的最高伤害程度是轻伤,而故意伤害罪的最低伤害标准是轻微伤。在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情况下,同时满足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要件。本案中,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1。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来看。在具体案件中分析和认定行为人的性质时,应当坚持行为人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其他因素,对整个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分析行为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人在与他人发生争吵时,要求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主观上具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但不要求具有损害他人健康权的故意,也不要求受害人受到何种程度的伤害。也就是说,对被害人造成轻伤(造成一人轻伤或者两人轻微伤)在加害人的主观故意范围之内。但是,故意伤害罪需要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健康。在这种情况下,应评估刘、周、程、郭、童和李的整体行为。刘、周等找某课。韩佳、韩毅等人的犯罪动机是好斗、霸道、泄愤。通过殴打韩佳、韩毅等人,警告其他业主不要带头反对物业公司入驻小区,以达到顺利入驻小区的目的,而不仅仅是为了故意伤害韩佳和韩毅。
2。从事件的起因来看。区分案件的发生是否有“原因”:如果有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原因,一般认为是故意伤害;无故殴打他人,往往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对原因的认识要从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角度综合分析。本案中,虽然看似有刘、程等人教唆韩毅“闹事”的理由,但被害人韩毅并不知道自己为何被打。他不认识刘某、程某、郭某、童某、李某等人,没有任何纠纷或矛盾,但被程某等人殴打致轻伤,明显属于“无故随意殴打他人”。
第三,搞产地判断。根据案发时的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来区分案件的性质。案件发生地表明行为人违反的秩序是个人健康还是社会秩序。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伤害发生在公共场所,被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秩序,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在非公共场所殴打他人的人,往往认为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认定为故意伤害。但是,什么是“公共场所”,要根据具体案例来把握。本案中,程某等人上午在银行门前殴打韩毅。当时交通繁忙,殴打韩毅致其轻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整个社会秩序。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这一事实来判断。如果行为人在公共场所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即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应按重罪处理。寻衅滋事罪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与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最高刑三年相比,高于故意伤害罪(轻伤)。因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不仅是人身健康,也是社会公共秩序,具有主观性和恶性,被侵犯的法益更为严重。因此,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符合处罚目的。由此看来,本案中刘某、周某、程某、郭某、童某、李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作者:孙德
单位:滨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石慧审核:傅德辉
本文标签: 公众场合打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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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大漠弯刀
2022-03-11 19:05:29 回复
是好斗、霸道、泄愤。通过殴打韩佳、韩毅等人,警告其他业主不要带头反对物业公司入驻小区,以达到顺利入驻小区的目的,而不仅仅是为了故意伤害韩佳和韩毅。 2。从事件的起因来看。区分案件的发生是否有“原因”:如果有侵害他人健康权的
有朝一日
2022-03-11 11:27:27 回复
所”,要根据具体案例来把握。本案中,程某等人上午在银行门前殴打韩毅。当时交通繁忙,殴打韩毅致其轻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整个社会秩序。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四。
不淡定的小青春
2022-03-11 17:01:52 回复
的方向不是不特定对象,不符合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的对象范围的特征,属于针对特定对象的故意伤害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刘、周指使程、郭、童、李殴打他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是刘经营的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引发的纠纷。犯罪组织者刘某、周某为逞强,顺利达到进入小区的目的,指使程某纠集他人教训“闹事
夏夜星光
2022-03-11 09:40:04 回复
利,因此认定为故意伤害。但是,什么是“公共场所”,要根据具体案例来把握。本案中,程某等人上午在银行门前殴打韩毅。当时交通繁忙,殴打韩毅致其轻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整个社会秩序。因此,应当认定行
萌总大人
2022-03-11 14:52:35 回复
对象,不符合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的对象范围的特征,属于针对特定对象的故意伤害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刘、周指使程、郭、童、李殴打他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是刘经营的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引发的纠纷。犯罪组织者刘某、周某为逞强,顺利达到进入小区的目的,指使程某纠集他人教训“闹事”业主,并随意殴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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