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0 | 评论:3
省高院案例:行政机关能否没收违法建筑?
我们经常看到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责令违法建筑的行为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被强制拆除。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也会没收违法建筑。那么这种情况合法吗?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没收程序?沈律师今天通过(2020)闽199号案为朋友们分析了这个问题。
一个日本居民在中国盖了房子,但是房子超出了建设规划许可的面积和高度。2013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他作出了没收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并未将处罚决定直接送达日本居民,而是进行了公告。但原告知道被起诉的时间是2018年。得知处罚决定后,原告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上法庭。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政机关的送达程序违法,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使用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应当公告送达。原告不服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机关应当先履行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限期拆除等法定程序。,但只有在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无法消除时,才能采取没收实物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未进行勘验、鉴定、论证,也未征询被处罚人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无法拆除的结论。主要依据不足。最终,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以上是关于行政机关能否没收违法建筑的简单介绍,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标签: 违法建设的认定依据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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