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8 | 评论:2
大学是一个令人尊敬的职业,为人师表,谆谆教诲,是对这个崇高职业的美好印象。但这种高贵的背后,是少数人的欲望在慢慢萌发,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由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31日,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冒领3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的博士生导师徐有期徒刑3年3个月。
博士点获得科研资助
案发前,徐为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务副院长、山东省政协常委。一个受人尊敬的教授是如何陷入腐败泥潭的?这应该从建立项目开始。
2009年,徐负责申请了以氨基肽n为靶点的抗癌候选药物24F的研发项目,该项目是由中国科技部生物技术中心牵头的“重大新药创制”专项,也是“十一五”重大项目,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
2010年科研经费拨付到位,共计约150万元。作为项目负责人,徐的主要职责是主持项目任务的实施和资金的具体使用。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次偶然的学术会议改变了徐的人生轨迹。
注册公司正好缺钱
2009年12月,潍坊市卫生局邀请徐到潍坊参加生物医药技术发展会议。会后,他参观了位于潍坊高新生物园的新药研发平台,对许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为了帮助促进平台的有效利用,2010年6月和7月,在他的组织下,在园区举办了中国生物医药发展论坛,也宣传了生物园区的一面。
论坛期间,为了进一步密切与徐的合作关系,潍坊高新生物园区主任主动发出邀请,希望徐能来潍坊开公司,利用徐的影响力,吸引一些专家和企业来潍坊发展这个平台。徐听了有点心动,说可以考虑一下。
想到自己这么多年都没有在自己的生物实验室工作过,即将退休。一些实验项目想在退休后继续。2010年10月,徐向吴提出,可以在他们的生物园成立一家公司。但吴表示,如果合伙出资,企业性质是股份制,徐不一定能主导公司事务。
经过深思熟虑,徐觉得公司还是要自己做决定。于是他准备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取名潍坊博创国际生物医药研究院(以下简称博创研究院)。按规定,设立个体私营企业需要注册资金。但是这些钱从哪里来呢?徐认为他即将完成的项目还有大量的研究经费。
一份“假合同”成功获得资金
根据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严禁用重大专项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资金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每一笔支出都有严格的规定,结余要上缴财政。
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2010年11月,徐伪造山东大学与博创研究院委托加工协议,以协作费的名义,将其项目中的科研经费30万元转入潍坊高新生物园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后用于其法定代表人博创研究院验资登记。
事实上,在徐伪造的协议中,其用于学校报销的发票上,企业账户仍属于潍坊高科生物园发展有限公司,收款方也是潍坊高科生物园,只是加盖了博创研究院的印章。根据协议上的日期,博创研究院当时还没有成立。
[/s2/] 30万科研经费进了公司“私囊”[S2/]
这30万元科研经费的使用,因为有合法的约定和合法的发票,顺利支付给了学校的财务报销。
其实博创研究院的30万是用来支付日常水电费、物业费、劳务费、个人研究实验的。案发前,徐负责的科研项目已验收,30万元公款尚未归还。
2015年3月,历下区检察院对许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今年1月11日,该案经过两次退庭,被诉至法院。
检察官告诉记者,近年来,科研经费腐败案件屡见不鲜。虚报劳务费、借壳套现、虚开发票是此类案件中的常用手段。类似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严重触犯刑法,检察机关绝不姑息。我们希望科研人员能够廉洁自律,戒贪小便宜,从中吸取教训。
(原标题:退休在即,博士生导师因30万科研经费“栽赃”)
本文标签: 套取科研经费违反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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