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其他 >> 正文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边界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陆地边界的划定和标定第三章陆地边界和边防第四章陆地边界和边境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边界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陆地边界的划定和标定

第三章陆地边界和边防

第四章陆地边界和边境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陆地边界管理

第三节边境管理

第五章陆地边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陆地边界工作,保障陆地边界和国界安全稳定,促进我国与陆地邻国的睦邻友好和交流合作,维护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边界的划定和勘定,陆地边界和边境线的防御、管理和建设,以及陆地边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三条陆地边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陆地邻国的领海和内水的分界线。陆地边界垂直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陆地邻国的领土空和底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边界是一定范围内的边界。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

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领土主权和陆地边界安全,防止和打击任何损害领土主权和陆地边界的行为。

第五条对陆地边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重磅!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全文来了)

第六条外交部负责陆地边界的对外事务,参与陆地边界管理的相关工作,牵头对外谈判、签约、履约和国际合作,处理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问题,组织维护和管理国界和界标。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的治安工作,指导和监督边境公安机关加强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总署负责边境口岸等出入境的监督管理。,并依法组织实施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的海关监管和检疫。

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边境地区出入境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边境人员往来管理和边境地区边境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行使职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有关军事机关组织、指导、协调陆地边界和边境的防卫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边防合作及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各自的任务,守卫陆地边界,抵御武装侵略,应对陆地边界和边境的重大突发事件和恐怖活动,联合或协助地方预防、制止和打击非法越境活动,维护陆地边界和边境的安全与稳定。

第八条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陆地边界和国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省、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陆地边界和边境工作。

第九条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相关统筹协调机构,协同加强边防,组织边防管控、边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共同维护陆地边界和边境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

第十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边防建设,支持边境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强边富民行动,提高边境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边境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和支持边民在边境生产生活,促进边防建设与边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加强陆地边界宣传教育,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中华民族捍卫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精神,增强公民的意识和国土安全意识,建设中华民族共同的精神家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应当加强陆地边界和国界历史资料的收集、保护和研究。

公民和组织发现与陆地边界、国界有关的历史资料、历史遗迹和实物,应当及时报告或者依法提交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保障陆地边境工作的经费。

国务院边境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陆地边界和边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公民和组织应当维护陆地边界和边境安全稳定,保护陆界标志和边境基础设施,配合和协助陆地边界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配合、协助陆地边界工作的公民和组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有关陆地边界事务的条约。

第十五条坚持平等互信、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谈判与陆地邻国处理陆地边界及相关事务,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争议和边界问题。

第二章陆地边界的划定和标定

第十六条。与其陆地邻国通过谈判缔结条约划定陆地边界,条约规定了陆地边界的走向和位置。

划定陆地边界的条约,由国务院依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

第十七条。与陆地邻国实地划定陆地边界,并根据划界条约缔结划界条约。

划界条约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为维护国界的清晰和稳定,与相关陆地邻国应当对陆地边界进行联合检查,并缔结联合检查条约。

第十九条陆地边界划定所依据的自然地理环境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时,可以与陆地邻国协商重新划定陆地边界。

第二十条设立界碑,当场标明陆地边界。

地标的位置、类型、规格、材料和设置方式由外交部和陆地邻国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陆地边界的勘界、定线、联检、界标设置等具体工作,由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和有关边境省区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陆地边界和边防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边境执行边防执勤、管控、训练和侦查任务,坚决防范、制止和打击入侵、侵犯、渗透和挑衅,守卫陆地边境,维护边境安全与稳定。

第二十三条边境省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配置,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维护边境安全,支持和配合边防执勤和管控工作。

省、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兼顾陆地边界和边防的需要。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边防执勤和管控活动,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二十四条根据边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靠近陆地边界的特定区域划定边境禁区,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边境禁区的划定应当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居民生产生活。有关军事机关会同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边境禁区的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陆地边界和边防的需要,可以在陆地边界内侧建设封锁、交通、通信、监控、警戒、防卫等边防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或者与邻国协商后,在陆地边界建设封锁设施。

在确保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边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迁徙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不得损害陆地边界和边境基础设施之间的有效领土控制。

边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第四章陆地边界和边境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陆地边界和国界的管理及相关建设实行统筹协调、分工负责、依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陆地边界和边界管理应当确保陆地边界的清晰、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法规定在边境地区设立经贸、旅游等跨境合作区域或者开展跨境合作活动,应当符合边境管理的要求,不得危害边境安全。

第二十九条陆地边界和边界管理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上级。

第三十条边境省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对陆地边界和实施边境管理中的问题作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可以与有关邻国缔结陆地条约,规定陆地边界和边境管理制度。条约对陆地边界和边界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以条约的规定为准。

第二节陆地边界管理

第三十二条界碑和边境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标和边境基础设施。

地标发生移动、损坏或者遗失的,外交部应当与陆地邻国有关部门协商后,组织恢复、修复或者重建。

第三十三条为保持陆地边界清晰可见,可以开放和清理陆地边界内的视线。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边境河流(江河、湖泊)的稳定,并根据有关条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边境水域。

船舶和人员需要进入界河(河、湖)活动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受检查。

第三十五条同陆地邻国协商后,可以在靠近陆地边界的适当地点设立边境口岸。

边境口岸的设立、关闭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条约确定,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陆上邻国。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与陆地邻国有关部门协商后,或者根据照顾边境人民往来、维护边境安全稳定的需要,可以设立边境人民通道并规范管理。

第三十七条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陆地边境出入境,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验、检疫和监督。

特殊情况下,有关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等。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部门通过缔结条约或者通过外交途径与主管部门协商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个人非法越境。

非法越境人员被控制后,由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处理;身为武装部队成员的非法越境人员应由有关军事机关处理。

非法越境人员实施犯罪、抗拒抓捕或者实施其他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行为的,执勤执法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三十九条空航空器飞越陆地边界时,应当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飞越陆地边界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陆地边界附近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空航空器。航模空、三角翼、无人自由气球等的飞行活动。应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空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陆地边界附近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陆地边界附近以声音、照明、展示标志、投掷或者投送物体、放置漂浮物或者空漂浮物等方式从事危害安全或者影响我国与周边友好关系的活动。

个人在陆地边界及其周围打捞或者捡拾的漂浮物、空漂浮物等可疑物品,应当及时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军事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节边境管理

第四十二条根据边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划定边境管理区。对边境地区人员的通行和居留,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特殊管理措施。

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边境管理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十三条支持边境城镇建设,完善边境城镇体系,完善边境城镇功能,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批准设立边境贸易区(点)和边境经济合作区。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边境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防止空气、水、土壤和其他污染。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外来物种入侵、洪水、火灾等。防止从陆地边境传入或在边境传播。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封锁边境、关闭口岸,并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一)周边地区发生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可能影响边防安全稳定的;

(二)发生严重威胁安全或者边境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

(三)边境受到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核生化污染的严重威胁;

(四)严重影响陆地边境和边境安全稳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五章陆地边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四十八条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开展与陆地邻国的国际合作,处理陆地边界事务,推进安全合作,深化互利共赢。

第四十九条。可与相关陆地邻国协商建立联合边境委员会机制,指导协调相关国际合作,履行相关条约,协商处理陆地边境管理相关重要事宜。

第五十条有关军事机关可以与陆地邻国有关部门建立边防合作机制,沟通协商边防交流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与陆地邻国有关边防机构建立边防会谈会晤机制,协商处理边防相关事务,巩固和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共同维护陆地边境的安全稳定。

第五十一条。可与相关陆地邻国协商在相应边境地区建立边境(边防)代表机制,由代表、副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通过会谈、会晤、联合调查等方式处理边境事件、日常纠纷等问题。

边(边)代表的具体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外事、公安、移民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公安、海关、移民等部门可以与陆地邻国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互通信息,开展执法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三条有关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可以与周边的有关部门进行陆上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第五十四条提高沿边开放和便利化水平,优化边境地区营商环境;经与周边陆地协商,可在双方边境地区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跨境旅游合作区、生态保护区等区域。

与其陆地邻国共同建设和维护跨境设施,并可在陆地边界内设立临时封闭施工区。

第五十五条边境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陆地邻国相应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在经济、旅游、文化、体育、抢险救灾、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合作。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与陆地邻国有关部门在港口建设和管理、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应急管理等领域开展合作。,建立相互通报、信息共享、技术和人才交流等合作机制。

省、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参加相关合作机制,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具体合作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损坏标志性建筑和边防基础设施的,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之一的,还可以没收用于侵犯陆地边界和边境管理的工具。

第五十九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陆地边界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泄露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界标是指在陆地边界上或者陆地边界两侧竖立的,在实地标明陆地边界走向的标志,其地理坐标已经在《划界条约》或者《联检条约》中测量并记录,包括基本界标、辅助界标、信标、浮标等。

通衢是指为保持陆地边界通畅,在陆地边界两侧一定宽度内开辟的通道。

第六十二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编辑曾佳佳

编辑过程:泰邵峰

本文标签: 出境旅游遵守什么法律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吉米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从零开始

    从零开始

    2022-03-11 15:34:29    回复

    点出境入境。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个人非法越境。非法越境人员被控制后,由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处理;身为武装部队成员的非法越境人员应由有关军事机关处理。非法越境人员实施犯罪、抗拒抓捕或者实施其他危及他

  • 今夜星光闪闪

    今夜星光闪闪

    2022-03-11 08:43:51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边界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陆地边界的划定和标定第三章陆地边界和边防第四章陆地边界和边境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陆地边界管理第三节边境管理第五章

  • 你的眼里尽是星光

    你的眼里尽是星光

    2022-03-11 13:43:23    回复

    结联合检查条约。第十九条陆地边界划定所依据的自然地理环境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时,可以与陆地邻国协商重新划定陆地边界。第二十条设立界碑,当场标明陆地边界。地标的位置、类型、规格、材料和设置方式由外交部和陆地邻国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陆地边界的勘界、定

  • 张环胜利

    张环胜利

    2022-03-11 07:03:40    回复

    对对对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