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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第二节陆地边界管理第三十二条界碑和边境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标和边境基础设施。地标发生移动、损坏或者遗失的,外交部应当与陆地邻国有关部门协商后,组织恢复、修复或者重

第二节陆地边界管理

第三十二条界碑和边境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标和边境基础设施。

地标发生移动、损坏或者遗失的,外交部应当与陆地邻国有关部门协商后,组织恢复、修复或者重建。

第三十三条为保持陆地边界清晰可见,可以开放和清理陆地边界内的视线。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边境河流(江河、湖泊)的稳定,并根据有关条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边境水域。

船舶和人员需要进入界河(河、湖)活动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受检查。

第三十五条同陆地邻国协商后,可以在靠近陆地边界的适当地点设立边境口岸。

边境口岸的设立、关闭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条约确定,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陆上邻国。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与陆地邻国有关部门协商后,或者根据照顾边境人民往来、维护边境安全稳定的需要,可以设立边境人民通道并规范管理。

第三十七条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陆地边境出入境,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验、检疫和监督。

特殊情况下,有关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等。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部门通过缔结条约或者通过外交途径与主管部门协商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个人非法越境。

非法越境人员被控制后,由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处理;身为武装部队成员的非法越境人员应由有关军事机关处理。

非法越境人员实施犯罪、抗拒抓捕或者实施其他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行为的,执勤执法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三十九条空航空器飞越陆地边界时,应当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飞越陆地边界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陆地边界附近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空航空器。航模空、三角翼、无人自由气球等的飞行活动。应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空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陆地边界附近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陆地边界附近以声音、照明、展示标志、投掷或者投送物体、放置漂浮物或者空漂浮物等方式从事危害安全或者影响我国与周边友好关系的活动。

个人在陆地边界及其周围打捞或者捡拾的漂浮物、空漂浮物等可疑物品,应当及时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军事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节边境管理

第四十二条根据边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划定边境管理区。对边境地区人员的通行和居留,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特殊管理措施。

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边境管理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十三条支持边境城镇建设,完善边境城镇体系,完善边境城镇功能,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批准设立边境贸易区(点)和边境经济合作区。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边境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防止空气、水、土壤和其他污染。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外来物种入侵、洪水、火灾等。防止从陆地边境传入或在边境传播。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封锁边境、关闭口岸,并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一)周边地区发生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可能影响边防安全稳定的;

(二)发生严重威胁安全或者边境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

(三)边境受到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核生化污染的严重威胁;

(四)严重影响陆地边境和边境安全稳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第五章陆地边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四十八条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开展与陆地邻国的国际合作,处理陆地边界事务,推进安全合作,深化互利共赢。

第四十九条。可与相关陆地邻国协商建立联合边境委员会机制,指导协调相关国际合作,履行相关条约,协商处理陆地边境管理相关重要事宜。

第五十条有关军事机关可以与陆地邻国有关部门建立边防合作机制,沟通协商边防交流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通过与陆地邻国有关边防机关建立边防会谈会晤机制,协商处理边防事务,巩固和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共同维护陆地边境的安全稳定。

第五十一条。可与相关陆地邻国协商在相应边境地区建立边境(边防)代表机制,由代表、副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通过会谈、会晤、联合调查等方式处理边境事件、日常纠纷等问题。

边(边)代表的具体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外事、公安、移民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公安、海关、移民等部门可以与陆地邻国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互通信息,开展执法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三条有关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可以与周边的有关部门进行陆上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第五十四条提高沿边开放和便利化水平,优化边境地区营商环境;经与周边陆地协商,可在双方边境地区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跨境旅游合作区、生态保护区等区域。

与其陆地邻国共同建设和维护跨境设施,并可在陆地边界内设立临时封闭施工区。

第五十五条边境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陆地邻国相应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在经济、旅游、文化、体育、抢险救灾、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合作。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与陆地邻国有关部门在港口建设和管理、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应急管理等领域开展合作。,建立相互通报、信息共享、技术和人才交流等合作机制。

省、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参加相关合作机制,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具体合作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损坏标志性建筑和边防基础设施的,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四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之一的,还可以没收用于侵犯陆地边界和边境管理的工具。

第五十九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陆地边界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泄露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界标是指在陆地边界上或者陆地边界两侧竖立的,在实地标明陆地边界走向的标志,其地理坐标已经在《划界条约》或者《联检条约》中测量并记录,包括基本界标、辅助界标、信标、浮标等。

通衢是指为保持陆地边界通畅,在陆地边界两侧一定宽度内开辟的通道。

第六十二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完)

本文标签: 出境旅游遵守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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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冰海陷落

    冰海陷落

    2022-03-11 15:09:54    回复

    边境地区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跨境旅游合作区、生态保护区等区域。与其陆地邻国共同建设和维护跨境设施,并可在陆地边界内设立临时封闭施工区。第五十五条边境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 庾荣苑克

    庾荣苑克

    2022-03-11 07:03:42    回复

    确实

  • 轩辕震启珊

    轩辕震启珊

    2022-03-11 07:03:42    回复

    竟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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