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1
领导家属在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上司或下属的礼品或巨额现金,领导立即要求家属退还,或要求对方迅速领回。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领导根本没有收钱的意思,更没有受贿的意思。没有人会想到领导会在这样的情况下犯受贿罪。
实践中,处理难度大,争议大:领导原来亲自收了重金;我也知道礼物和现金的数量和价值。收下后,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我们终于战胜了贪念,与行贿人见面,将钱如数退回。这是贿赂吗?理论和实践之间有很大的差异。
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一旦领导知道了对方给予的财物的数额和价值并予以收受,就已经明确了受贿的故意,只要符合受贿数额入罪的条件。即使事后经过思想斗争送回来,也相当于偷了财物再还给被害人。属于受贿后的事后行为,不影响定罪。
在2010年之前,判断返还后是否受贿的标准还是很严格的。基本上和理论界的上述观点没有区别。但在实践中,我遇到了很多“胆小”的领导,知道是钱,收了之后马上还回去。比如领导第二天(或者几天后)反悔,回去了,就不宜认定为受贿。
2010年,最高法院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宽严相济的具体实施意见》指出:“收受财物,在案发前返还或者从上交所收受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返还或者上交的,因其受贿故意不确定,且为了影响、教育潜在的受贿犯罪分子,不应以受贿论处; [S2/],因本人或与受贿有关的人或事被查处后,为掩盖犯罪而退回或上交的,[S2/]不会因受贿已完成,且无自愿悔罪的意思表示而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当然,最高法刑事司法的文件并没有上升到司法解释的层面,但基本上在实践中,是否及时返还,是否受贿,基本都是参照文件处理的。可以说,只要不是因为关系人犯罪,隐瞒犯罪,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交给组织,基本不会认定为受贿。这就大大放宽了“及时归还”的时限,收了钱的人架起了一座丢失而不受刑事追究的“金桥”。可以说,回头是岸。
领导的耳朵往往是尖的。或者看到“朋友变成新鬼”,下一个就轮到你算了。在此期间,人们害怕半夜敲门,事件在他们面前投下阴影。整个人濒临崩溃,精神紧绷到快要崩溃。经常让人摸不着头脑。看之前收的钱和货,只要能记住行贿人的名字,就会有人想办法联系送回去。
众所周知,错过了“金桥”,就再也回不到岸边了。你只能越陷越深,犯更多的错误。一旦犯罪本身发生,这个阶段的这些行为往往有两种影响:
第一,为行贿提供更多证据。有的领导习惯批条子,还贿赂也是一种心态。让对方记下他还的钱和货。而这张纸条,成了日后受贿罪最有力的证据。
二是严重违反党纪党规中的政治纪律,是违背组织审查的。在新的党纪党规中,已经规定反对组织审查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这种行为本来就是为了逃避调查,和串通一起,属于对抗组织审查最常见的手段。
所以,能够踏上“金桥”的时间,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一天”、“两天”、“最长三个月”。这种说法没有依据。只要没有相关人员参与犯罪,可能还不算太晚。
作者简介: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2003年9月至2013年7月,本分别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博士)。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律》、《政治与法律》等权威核心法律期刊发表论文9篇。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办理局级官员职务犯罪案件50余件,经济犯罪案件20余件(如合同诈骗、骗贷、不吸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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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亲爱的热爱的你
2022-03-11 12:25:54 回复
比如领导第二天(或者几天后)反悔,回去了,就不宜认定为受贿。2010年,最高法院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宽严相济的具体实施意见》指出:“收受财物,在案发前返还或者从上交所收受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返还或者上交的,因其受贿故意不确定,
你有权保持沉默
2022-03-11 14:59:59 回复
查最常见的手段。所以,能够踏上“金桥”的时间,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一天”、“两天”、“最长三个月”。这种说法没有依据。只要没有相关人员参与犯罪,可能还不算太晚。作者简介: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清华大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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