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2 | 评论:3
7月1日,成都某物业管理公司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向新都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小区业主左缴纳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电费、水费、垃圾清运费、逾期违约金等共计3355元。
但经调查,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督促离职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欠款。
法院认为,新都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催促业主左缴纳拖欠的物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合理期限届满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作出驳回物业公司诉讼的裁定。
据红星新闻记者了解,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新都法院首例因物业服务公司未履行物业费需求诉前条件而被裁定驳回起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4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欠费时,物业服务提供者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的义务,从立法层面决定了物业服务提供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时应当满足的条件,是诉讼的前置条件。该规定旨在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和业主之间提供空直接沟通协商的空间,也促使部分因各种原因忘记或暂时未交物业费的业主尽快履行义务,有利于双方直接解决纠纷。
红星新闻记者戴佳佳
编辑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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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欠物业多少钱才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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