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0 | 评论:3
2018-02-28 07:58 |浙江新闻客户端|评论员魏英杰
环保部最近发布的一份文件引起了很多关注和困惑。根据文件《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的意见》,自建设行为结束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对此,有学者担心,这可能会导致“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加。
光看相关报道真的很混乱。类似“未批先建”的行为在各地时有发生,可谓屡禁不止。因此,相关文件的公布不免让人产生疑问:有没有可能只要两年内不被发现,违法的就变成合法的,天底下怎么会有这么便宜的事?实际上,环保部出台这个文件是为了理顺与上位法以及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关系,而不是为“先批后建”提供庇护。就说“两年不处罚”吧,根据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解释。《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众所周知,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所以环保部这样解释没有问题。
人们的担心是,如果有地方故意隐瞒“未批先建”,环保部门也会与之勾结。上级环保部门发现追溯期已过,怎么办?这样会不会让企业更有侥幸心理,会不会增加环保执法的寻租期空?
其实这些担心有些是因为误读,因为地方环保部门因为不作为、失职而有其他法律法规来约束。本文件中未提及任何内容并不意味着没有意义。更何况只是“先建后批”的行为,两年不处罚,不包括违反“三同时”(即环保措施或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竣工后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是“未批先建”的项目,上述违法行为往往是存在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并不是说只要“未批先建”两年就万事大吉了。
但相关文件并没有把这个意思说清楚,也没有通过其他渠道回应公众的困惑,导致了上述误解。这里的关键是在梳理法律法规关系的同时,加强对对方相关部门不作为、失职的问责。在公布相关文件的同时,强调执法不松懈,是题中应有之义。不然岂不是有“两手都要软”的嫌疑?
或许是因为舆论的关注,环保部于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未批先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查处。但相关文件关乎制度建设和日常执法,自然不能靠专项执法来查处问题,而应该有执法的延续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公众的顾虑。
本文标签: 工程未批先建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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