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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者按“一本书在手,没什么好担心的”。为进一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走进检察工作、感受检察工作,方便人民群众办理检察工作,做好“群众工作送上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

编者按

“一本书在手,没什么好担心的”。为进一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走进检察工作、感受检察工作,方便人民群众办理检察工作,做好“群众工作送上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忧”问题,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计划于近期同步推出以“检察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为主题的线上线下宣传手册,共11本。包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主要职能介绍、《三项规定》通知、群众来访接待流程、群众来信处理流程、律师接待流程、申诉控告通知书、刑事申诉通知书、民事检察监督通知书、行政检察监督通知书、赔偿通知书、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管辖、规范和促进扫黑除恶相关规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向检察机关申请赔偿事宜通知如下。

一、索赔人的主要范围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如果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受扶养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损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检察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进而决定撤案、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

(二)检察机关已经作出逮捕决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教唆、纵容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赔偿案件立案规定(检察便民信息 | 赔偿须知)

(五)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侵犯财产权的。


三。索赔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赔偿申请: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2)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律师申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法律文书:原强制措施、原案件处理情况、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及其程度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四。补偿程序

(一)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二)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三)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四)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六)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五.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故意作伪证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的;

(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的;

(四)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标签: 赔偿案件找什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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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心无恙

    心无恙

    2022-03-11 12:08:34    回复

    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仲彪天学

    仲彪天学

    2022-03-11 06:37:52    回复

    会好的

  • 终波娴珊

    终波娴珊

    2022-03-11 06:37:52    回复

    真的吗

  • 杜彦琼坚

    杜彦琼坚

    2022-03-11 06:37:52    回复

    太生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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