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2 | 评论:3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来自: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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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保障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司法赔偿的解释
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以Xi·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 * *法治思想,坚持“该赔就赔,该做好事就做好事”的工作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赔偿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对司法赔偿案件审理中的一些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攻坚克难,开拓进取,如期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狠抓执行标准体系建设,有效约束和规范了执行权力,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随着赔偿审判和执行实践的发展,司法赔偿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人民群众对维权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高。为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解释》。《解释》共20条,主要包括实施司法赔偿的立案和审查条件、赔偿程序与实施救济和监督程序的衔接、赔偿责任的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等。《解释》立足司法赔偿实际,着力解决长期困扰赔偿审判的难点、痛点、堵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解释》的出台,将对公正及时审理涉及执行的司法赔偿案件,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开展执行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据介绍,该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起草,总结了司法赔偿和执行工作实践中的经验。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 * * *法治思想,认真落实《解释》,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发市[20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司法赔偿的案件
关于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执行司法赔偿的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强制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依据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申请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执行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的;
(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或者依法应当恢复执行而不恢复执行的;
(三)非法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向其他当事人、案外人交付执行款物的;
(四)对财产采取抵押、质押、留置、所有权保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未依法保护上述权利人的优先权等合法权益的;
(五)违法执行其他人民法院依法已经保全或者执行的财产的;
(六)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
(七)对不宜长期保存或者容易贬值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不及时或者违法处理的;
(八)非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者不依法评估,不依法拍卖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取消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
(十)违法采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出境等措施的;
(十一)因违法或者过错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原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其基于该债权申请赔偿的权利随之转让,但根据债权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除外。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委托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执行错误赔偿,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终结前提出的,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相关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中无法补救的除外:
(一)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依法撤销,或者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被执行财产依法确认不属于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执行违法的;
(三)自立案执行之日起已逾五年,执行程序被裁定终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执行程序终结前可以申请赔偿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依照前款规定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赔偿的,执行程序期间不计算在赔偿请求的时效内。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行监督程序的异议、复议或者复核期间,就有关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在上述程序终结后,可以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赔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行过程中未对相关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实施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申请监督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执行行为的效力已经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监督程序确认的,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认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赔偿请求人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相反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八条基于当时生效的执行依据或者依法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得因下列情形认定为错误执行:
(一)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后,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被执行人足以抗拒执行的实体原因发生在执行措施执行完毕或者依法确认后;
(三)执行措施执行完毕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经法定程序确认的;
(四)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行政行为并执行后,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五)根据产权登记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确认登记有误的;
(六)执行依据或者基本事实随后发生变化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应当对其所主张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因人民法院未列举、未明列举而无法证明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双方均主张损害价值无法确定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拒绝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认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等。根据双方意见和现有证据作出判决。
第十条被执行人因侵犯财产权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赔偿,其债务尚未清偿的,所得赔偿应当先用于清偿其债务。
第十一条因执行错误取得不当利益且无法返还的,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赔偿决定向取得不当利益的人追偿。
因执行错误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在获得赔偿后申请继续执行的,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赔偿决定向被执行人要求赔偿。
第十二条在执行过程中,因托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托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是,人民法院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以根据赔偿决定向托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负赔偿责任:
(1)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有误;
(二)根据依法提供的担保,采取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评估或者拍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五)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
(六)人民法院依法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执行错误行为的,应当根据其在损害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错误执行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息、租金等实际损失的,适用《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根据错误执行时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或者价格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损失:
(一)按照错误执行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财产损失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间自错误执行之日起至赔偿决定之日止;
(二)无法确定错误执行时的市场价格的,或者因时间跨度长、市场价格波动大等因素导致按照错误执行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作出补偿决定时类似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3)其他合理的方式。
第十六条因错误执行导致受害人停产停业的,下列损失属于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支出:
(1)留守工人的必要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和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支付的水电费、保管费、保管费和合同费;
(4)合理的房屋、设备租金和设备折旧;
(五)停产停业期间维持经营所需的其他基本费用。
操作使用的生产设备、交通工具执行错误,造成被害人丧失唯一生活来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七条因执行错误侵害债权的,赔偿范围一般以债权标的金额为限。债权受让人申请赔偿的,赔偿范围以债权受让人支付的对价为限。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赔偿的,应当作为执行错误案件立案审查。
第十九条审理干扰诉讼的先予执行的强制措施、保全和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第二十条[/s2/]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我院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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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水浒传在逃好汉
2022-03-11 13:32:32 回复
付执行款物的;(四)对财产采取抵押、质押、留置、所有权保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未依法保护上述权利人的优先权等合法权益的;(五)违法执行其他人民法院依法已经保全或者执行的财产的;(六)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七)对不宜长期保存或者容易贬值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不
栉风沐雨
2022-03-11 10:55:03 回复
的十八大以来,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攻坚克难,开拓进取,如期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狠抓执行标准体系建设,有效约束和规范了执行权力,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随着赔偿审判和执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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