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1
某工人入职深圳某公司,公司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只买了少量社保(注:社保费未足额缴纳)和团体意外险。几个月后,劳动者因工负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但工伤医疗期内,公司一直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期届满后,也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离职后向社保局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因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偏低。另外,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是公司已经购买了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可以抵消公司的赔偿责任。
公司的这些做法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可以主张哪些权利,相关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应该如何准备?
一、基本情况
(注:本文案例改编自真实案例,本案大部分诉讼请求均有仲裁、一审、二审支持。但为了便于理解,做了一些调整,仅供参考。)
2017年3月1日,劳动者A入职深圳B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但B公司从未与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a入职后,已支付月工资约5400元(应付工资约6000元),但公司一直只按4488元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除社保外,公司还为A购买了“团体意外险”的商业保险,受益人为A。
2017年10月26日,A在工作中被第三方车辆撞伤,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12月19日,人社局认定A某的伤情为工伤。
2018年5月24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评定A为七级伤残,医疗至2018年5月5日结束。
在A受伤期间,B公司从未支付过工资,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A医疗期满后,B公司认为A不能继续原工作,与A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之后,A向社保局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从社保局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发现社保局是按照4488元的标准计算,而不是6000元,认为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其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损失。
此外,甲要求乙公司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乙公司拒绝支付,因为乙公司已经为甲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商业保险公司也为甲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甚至高于这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乙公司不必支付。
a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018年7月28日,以B公司为被申请人,A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二。简要分析
本案中,乙公司的诸多做法已违反法律规定,甲有权依法主张相关权利,具体如下:
1。双倍工资差异
由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劳动者甲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用工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二倍月工资。
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A的这一主张需要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并且在广东,仲裁时效仍然是“按月计算”——即一年的仲裁时效要按月为“双薪”单独计算。(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编号:法[2012]284号,“1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期限,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推一年,按月计算,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本案中,劳动者A于2017年3月1日入职,故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的两倍。但索赔要求应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之前提出,否则将因超过仲裁时限而被驳回。
本案劳动者A申请仲裁时,时间已经是2018年7月28日。此时,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因为对应的仲裁时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27日,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限。
因此,劳动者A只能主张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2。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
由于甲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伤医疗期内,乙公司应参照甲原工资标准,支付甲“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会注明“医疗终结日期”。
在整个医疗期间,B公司未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a有权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
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造成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因甲与乙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甲享有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工资,由社保局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工资,由社保局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A的工资是6000元,而B公司只交了4488元的社保,这样会减少A的前两项福利如下:
(1)一次性伤残津贴应为6000×13=78000元,实际仅为4488×13=58344元,减少了1965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6000×6=36000元,实际只有4488×6=26928元,减少了9072元。
以上两项要减的差额共计19656+9072 = 28728元。广东司法实践认为,所有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
此外,B公司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25=150000元。
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商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劳动者A医疗期届满后,B公司提出解除会诊,应向劳动者A支付经济补偿金N,具体为6000×工作年限=6000×1.5=9000元。
5。法律费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中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因此,如果本案劳动者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相关律师费也可以由b公司主张。
6。关于团体意外保险
B公司虽然为劳动者A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并不免除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因此,劳动者甲仍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乙公司社保缴纳不足造成的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甚至在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后。
站在B公司的角度,如果B公司想购买商业保险以减轻其工伤纠纷赔偿责任,就应该购买“雇主保险”,而不是普通的“团体意外险”,因为前者的受益人是公司,而后者的受益人是劳动者——或者说,团体意外险属于公司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受益人是劳动者,不能免除雇主的工伤赔偿责任。
三。劳动仲裁申请和证据的准备
(一)劳动仲裁申请书模板
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A,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 XXXXXX,身份证地址XXXXXX 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深圳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地址XXXXXX XXXXXX,法定代表人XXX,岗位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 XXXXXX。
请求:
1.判决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2月28日双倍工资差额44600元(6000/30 * 13+6000 * 7);
2.判决被申请人缴纳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5月5日期间的费用38000元(6000/30 * 190);
3.判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19656元(6000 * 13-4488 * 13);
4.判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9072元(6000 * 6-4488 * 6);
5.判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6000 * 25);
6.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6000 * 1.5);
7.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以上1-7项合计275328元)。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就业情况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自2017年3月1日起,申请人被被申请人聘用为驾驶员,但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应聘者入职时双方约定的月薪为6000元,由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组成。
二。工伤和鉴定
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在xxxx大道与xx路交叉口因日常工作受到伤害。2017年12月2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人社字(南)[2017]第xxxxxxxxx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工伤,工伤认定书已生效。
三。劳动能力鉴定
2018年5月24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步鉴定结论》(深劳鉴子楚〔2018〕XXXXXX号),评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七级。医疗终结日期为2018年5月5日,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5月5日。鉴定结论有效,但被申请人在此期间未付款。
四。辞职时间和原因
2018年6月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但未依法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已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44元(4488*13,按申请人就业情况计算,直接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申请人已辞职,将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928元(4488 * 6)。
申请人应付工资为6000元,但因被申请人未足额缴纳社保工资,少支付申请人19656元(6000*13-4488*13)和9072元(6000*6-4488*6)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关差额由被申请人依法支付。
此外,被申请人还应支付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万元(6000*25)。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你委依法审理,并按要求裁决。
我在此传达
深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x,xx,xx,xx
(二)证据
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并需要在证据目录中详细注明相关证据目的:
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和银行流水。
目的:证明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情况。其中,被申请人在工伤医疗期内,不支付停工留薪待遇。
证据2。社会保险清单(社会保险参与证明)
目的: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购买社保,但未足额缴纳。
证据3。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
(注:涉及第三方侵权的工伤案件,部分用人单位会向劳动者出具误工证明等材料,相关证据也可用于证明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工资收入减少。)
目的:证明被申请人未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证据4。工伤证明
目的:社保部门认定申请人为工伤。
证据5。劳动能力初步鉴定结论
目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为工伤七级伤残,确定申请人医疗终结期为xx年xx月XX日。
证据6。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工伤保险报销审核单、银行流水
目的:证明社保局向申请人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造成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减少的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证据7。微信聊天记录等。
目的:证明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证据8。民事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转账记录
目的:证明申请人已委托律师维权并支付律师费。
注:文中案例及观点仅供参考,仲裁及诉讼存在法律风险,读者请勿模仿。
作者简介:黄律师律师,深圳市执业律师,擅长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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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工伤为什么要仲裁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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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2022-03-11 13:48:52 回复
据材料应该如何准备?一、基本情况(注:本文案例改编自真实案例,本案大部分诉讼请求均有仲裁、一审、二审支持。但为了便于理解,做了一些调整,仅供参考。)2017年3月1日,劳动者A入职深圳B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但B公司从未与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入职后,已支付月工资约5400元(应付工资约600
我们一起努力
2022-03-11 11:28:11 回复
XXXXX,身份证地址XXXXXX XXXXXX,联系电话XXXXXX。被申请人:深圳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地址XXXXXX XXXXXX,法定代表人XXX,岗位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 XXX
独闯冒险岛
2022-03-11 13:14:03 回复
司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25=150000元。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商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劳动者A医疗期届满后,B公司提出解除会诊,应向劳动者A支付经济补偿金N,具体为6000×工作年限=6000×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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