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6 | 评论:1
基本事实
张于2014年1月1日进入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约定的岗位是工程师,月薪3500元。后来由于工资福利的调整,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导致矛盾激化。张某继续工作至今年4月底,4月30日离职,未说明原因,既未请假,也未联系。
6月25日,张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他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定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17500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认为目前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张的请求。
争议焦点
仲裁机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判断结果
仲裁委员会对张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评估[/s2/]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交给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即用人单位,而不是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即仲裁机构,故张请求仲裁委员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因张某未行使单方解除与A公司劳动合同的权利,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本文标签: 工伤为什么要仲裁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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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恭君子
2022-03-11 14:28:27 回复
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17500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认为目前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张的请求。争议焦点仲裁机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判断结果仲裁委员会对张的仲裁请求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2022-03-11 15:21:15 回复
。6月25日,张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他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定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17500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认为目前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张的请求。争议焦
兜里没钱了
2022-03-11 07:04:11 回复
至今年4月底,4月30日离职,未说明原因,既未请假,也未联系。6月25日,张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他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定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
万里风
2022-03-11 09:54:21 回复
无关的第三人即仲裁机构,故张请求仲裁委员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因张某未行使单方解除与A公司劳动合同的权利,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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