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1
来源:山西日报
原标题: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
事件回放:2017年6月,李先生以专员身份入职某科技公司部门,并与该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约定“李灿先生离职后两年内不再从事相关工作,公司向李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李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赔偿科技公司30万元”。2020年6月,科技公司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但从未向李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1年9月,李先生加入另一家相关技术公司进行研发。2021年11月,原科技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李先生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3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北京大成(泰源)律师事务所彭律师: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知悉其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就业,也不得生产、经营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同类产品。
关于竞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李先生与其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不存在无效理由。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限制条款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即在竞业限制期间,李先生作为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当每月给予李先生经济补偿。但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李先生离职后三个多月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因本案科技公司先行违约,故不应支持李先生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责任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却拖延甚至拒绝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应当:1。督促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拖欠经济补偿金满三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3.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
当然,劳动者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应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时间内,通过前述方式行使督促权或终止权,避免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山西日报记者整理)
编辑:尹
本文标签: 工伤为什么要仲裁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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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关东煮小熊
2022-03-11 06:37:40 回复
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李先生与其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不存在无效理由。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限制条款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即在竞业限制期间,李先生作为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当每月给予李先生经济补偿。但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李先生离职后三个多月未向其支
梦笑痴人
2022-03-11 16:56:45 回复
位虽然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却拖延甚至拒绝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应当:1。督促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拖欠经济补偿金满三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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