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0 | 评论:1
一般来说,职工在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中受到伤害,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在整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终止”和“中止”的区别,因为这会使其工伤认定发生不同的变化。
一、暂停工伤认定的情况
1 .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但尚未作出结论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职工或者鉴定机构难以认定工伤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中止鉴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鉴定前需要中止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送达《中止工伤鉴定通知书》。
当申请人不再中止时,将恢复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因此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认定期限。
二。工伤认定终止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职工认定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1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
2.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中止鉴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鉴定前需要终止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但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并终止申请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同时,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终止工伤认定决定后,还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因此,职工在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其信息前,应明确区分“终止”和“中止”的区别,避免因申请错误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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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工伤为什么会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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