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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1日,杨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B公司底盘结构件分公司担任操作工,月工资1480元。2017年2月16日因工负伤,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为九级。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日,杨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B公司底盘结构件分公司担任操作工,月工资1480元。2017年2月16日因工负伤,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为九级。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1月26日,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保险专家组对杨进行了鉴定。2018年,经保险管理部门审核,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合同;2.支付申请人工伤复发治疗康复期间停发工资47040元;3.请求A公司恢复杨的五险一金待遇。仲裁委作出裁决,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初审法院


工伤后单位要终止合同(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旷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8年3月29日,A公司作出《关于杨名誉的处理决定》。按照杨旷工35天,与杨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杨应当享受医疗待遇、某公司解除杨工伤复发期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杨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杨某要求A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工资47040元,杨某于2017年2月16日发生工伤。根据《劳动鉴定表》和《吉林省工伤职工分类目录》的伤残诊断结论,杨的工伤假期应为三个月,A公司已支付杨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的工伤假期。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缴费争议属于征缴争议,此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催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杨某要求A公司恢复杨某的五险一金待遇,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吉林省工伤职工分类目录》、《吉林省工伤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甲公司与杨的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甲公司继续履行与杨的合同。





A公司继续不服,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二、诉讼费用由杨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与杨的劳动关系违法解除是错误的。2016年12月1日,A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杨某到B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17年2月16日,杨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右手受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杨某停职停薪期满后,A公司多次催促通知杨某到公司工作。并承诺调换适合岗位的工作,但杨拒绝回公司上班。自A公司通知后,杨连续旷工35天,严重违反用人制度。A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按程序与杨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二、根据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会诊医保专家组的鉴定,杨旧伤复发的治疗方案为门诊治疗,而非住院治疗。甲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杨某在门诊治疗期间连续旷工,故一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被上诉人杨在二审中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双方是劳务派遣关系。自从杨被退回后,A公司没有再派遣杨,也没有旷工。A公司要求杨到A公司工作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




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外,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还发现,杨于2018年1月19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承诺书》,承诺终止工伤复发治疗(2018年2月22日),并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3月6日至29日,A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给杨发短信,催促其按上述承诺书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或到公司报到的相关手续。原审时,杨承认收到过上述短信。本案中,杨存在工伤复发情况,其提交了数份《本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均写明“右手中指可见术后疤痕,右手微肿,右小指中段远未缺失”。杨有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但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等同于停止工作。杨提交的证据中医疗机构并未建议其休全假,且《吉林省工伤职工分类目录》规定上述受伤部位为表浅伤,工伤假期为一个月。因工休假期满后,杨未获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因工休假期限。在收到A公司催促其回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向公司报告的短信后,杨仍未上班,确实属于旷工。A公司虽然是劳务派遣公司,但是劳务派遣公司也有对员工的管理权。杨某辩称A公司无法律规定要求其在公司工作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时上班是用人单位最基本的规章制度,也是劳动者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在杨连续几天未上班的情况下,甲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别名被省略



案件编号: (2019)冀01民中3789号

本文标签: 工伤为什么会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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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山川河流

    山川河流

    2022-03-11 11:08:10    回复

    劳动合同承诺书》,承诺终止工伤复发治疗(2018年2月22日),并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3月6日至29日,A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给杨发短信,催促其按上述承诺书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或到公司报到的相关手续。原审时,杨承认收到过上述短信。本案中,杨存在工伤复发情况,其提交了数份《本市工伤职工

  • 缘分的天空

    缘分的天空

    2022-03-11 15:50:04    回复

    最基本的规章制度,也是劳动者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在杨连续几天未上班的情况下,甲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别名被省略案件编号: (2019)冀01民中3789号

  • 落日映苍穹

    落日映苍穹

    2022-03-11 17:05:52    回复

    付杨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的工伤假期。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缴费争议属于征缴争议,此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催缴,不属于劳

  • 飙车大撒把

    飙车大撒把

    2022-03-11 08:54:37    回复

    的工伤假期。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缴费争议属于征缴争议,此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催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杨某要求A公司恢复杨某的五险一金待遇,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

  • 归去来兮

    归去来兮

    2022-03-11 09:44:31    回复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杨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杨某要求A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工资47040元,杨某于2017年2月16日发生工伤。

  • 程娴辉克

    程娴辉克

    2022-03-11 06:08:38    回复

    我就知道

  • 诸荔彩琰

    诸荔彩琰

    2022-03-11 06:08:38    回复

    醍醐灌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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