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7 | 评论:2
☑裁判分
一宅基地的使用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虽然有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无权干涉集体组织的自治。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种救济方式: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种方式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向村民委员会解决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纠正侵权行为。
☑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7)最高法律行深44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云泉,男,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
再审申请人张云泉起诉东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阳市政府)和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浙07兴初341号行政裁定,未对张云泉提起诉讼。张云泉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8日,法院作出(2017)中函函字第85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张云泉仍不同意,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耿宝建法官担任审判长,白雅丽、张爱珍法官担任审判长。案件已经审查,审查已经结束。
一审法院认为,张云泉曾将诉讼事宜告知他所在的镇政府(责令东阳市政府责成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东阳市湖西镇人民政府对南塘村车盘塘地块通过非法销售指标取得的建设用地出让权不予审查,并责成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向张云泉提供该应用农村私人建设用地审批表及审批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国土资源部、市政府已多次上报并提起行政诉讼,包括(2015)中建函中字第221号,(2015)中建函中字第52号,(2015)中建函中字第138号,(2016)宋祖营中295号,(2016)浙环07兴初233号,(2016)浙环07兴初310号,(2016)浙环07兴中310号,(2016)浙环07兴初3号(2016)浙环07兴初158号涉及的事项已在程序和实质上得到法律审查,诉讼标的已被一位有效的治安法官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2款和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第3条第1款第9款,法院裁定不应提起针对张云泉的诉讼。张云泉拒绝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无权干涉集体组织的自治。同时,张云泉要求东阳市政府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不是基于其对外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而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张云泉申请履行职务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张云泉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责令一审法院登记受理,或者直接责令东阳市政府、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赔偿张云泉的损失。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东阳市政府作为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但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致使张云泉无处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第2款和第24条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无权干涉集体组织的自治。同时,张云泉要求东阳市政府履行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不是基于行政责任的外部行使所产生的责任,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的责任。因此,张云泉申请履行职务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法律义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执行。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种救济方式: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种方式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向村民委员会解决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纠正侵权行为。在本案中,张云泉向所在地的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市政府报告了起诉事宜,并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在(2015)中,中建函字第221号,(2015)中建函字第52号,(2015)中建函字第138号,(2016)宋祖营中第295号,(2016)中建函字第233号,(2016)中建函字第310号,(2016)中建函字第310号,(2016)中建函字第3号和(2016)中建函字第158号所涉及的事项已在程序和实质上得到法律审查,正如二审判决所说,“实质是张云泉对南塘村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计划不满意,要求先将相关地块分配给张云泉。”换言之,张云泉继续履行他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其真正目的不是督促有关机关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而是表达不满,向政府部门施压,要求其作出答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达到优先征用宅基地的目的。张云泉的行为明显偏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继续申请履行职责构成了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滥用。
综上所述,张云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第204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再审申请人张云泉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201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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