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4 | 评论:2
1、案件简介
邵先生在山东省XX县拥有合法的房屋和土地。据政府称,原告的上述房屋属于征用范围,面临强制拆迁的风险。
为了验证征地项目的合法性,邵先生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了所涉及项目的征地审批文件和申请材料,由XX市资源局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邵先生了解到,涉及的土地尚未被征用,仍然是集体土地。然而,XX村的村民委员会已经开始实施征收。
邵先生随后将行政查处申请书邮寄至XX市资源局,要求依法查处邵先生依法使用XX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征用的土地,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邵先生。
XX市资源局于2018年11月签署,但尚未回复邵先生。此外,邵先生还告诉记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11月申请查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投诉、申请查处事项告知书》,邵先生获悉,此事已移交XX市资源局调查处理,XX市资源局已超过法定的两个月履行职责期限。
邵先生说《土地管理法》根据第43条和第44条,XX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8条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XX村村民委员会征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XX市资源局负责违法征地案件的行政查处,XX市资源局依法办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但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违法,侵犯了邵先生的合法权益。随后,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XX市资源局未履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邵先生。
2、逐案
在审理过程中,XX市资源局辩称,经调查,邵先生反映的问题是棚户区改造拆迁,不涉及征地,并表示XX市国土资源分局于2018年11月将调查结果反馈给邵先生,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随后,XX资源局称尚未收到调查申请,并已履行调查职责。它能成立吗?
首先,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在这种情况下,邵先生通过了考试邮政特快专递向XX市资源局提交行政调查申请,相关证据表明XX市资源局所在单位已签署行政调查申请。此外,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也将此案移交XX市资源局处理。因此,XX市资源局获悉邵先生的调查处理申请,其未收到调查处理申请的论点无法成立。
其次,根据XX市资源局的调查报告,邵先生所在的集体土地不是建设征地,而是农业征地。邵先生还与他的村庄签署了一份合同《安置还建房屋腾空拆迁协议书》,足以证明邵先生反映的问题涉及土地征用,XX市资源局负责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XX市资源局没有证据表明已将调查结果告知邵先生。应确定XX市资源局未完全履行其程序性义务,这是一种程序性违反。
最后,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XX市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的;并命令他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调查结果交给邵先生。
最后,在明律师想提醒大多数被征地者,征地是有法律程序和依据的。村委会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帮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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