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4 | 评论:2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无论是谁在任何情况下强行拆迁房屋,作为被拆迁人,除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外,还需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靠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林先生来自河北省,在那里有一处宅基地。2011年,村委会与其他单位共同签署《旧村改造责任书》。2017年,村委会做出决定《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先生等人房屋进行拆迁的决定》。同年,XX村村民发出《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先生等人房屋进行拆迁的意见》。根据上述资料,林先生等人的房屋将按照XX市XX区拆迁重点项目100天征地工作的精神,限期拆迁,拆迁城建工作会议精神和拆迁工作会议精神,上级对XX村拆迁任务的要求。
随后,林先生的房子被村委会强行拆除。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有关部门拆除其房屋是违法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林先生的房屋是违法的,有关部门就此提出上诉。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委托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这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有关部门的上诉被驳回,理由是未公布违法建筑,要求有关各方自行拆除。
有关部门并不满意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政机关授权其内部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行政权力是的,当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的,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在这种情况下,该村旧村改造项目是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而对城中村进行的拆迁改造。内容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村委会的强制拆迁确实可以改善被拆迁村民的生活条件,但更改善了XX市,特别是拆迁范围和周边老百姓的生活环境,旧村改建拆迁后腾出的集体休憩用地很快被依法征用,直接受益者是相关部门。
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强制拆迁的,有关部门适合本案被告人。此外,有关部门集体土地征用此前,以旧村改造和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名义实施预征收是违法的土地管理法同时,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越权,违反了行政执法法的有关程序规定。
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确认,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林先生的房屋是非法的,并非不当行为。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有关部门的再审申请,依法保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有关部门以旧城改造的名义委托村委会强行拆除村民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无论是征地、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等,村委会都无权进行强制拆迁。即使村民委员会批准强制拆迁,也无权强制拆迁他人的房屋,因此,强制拆迁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自治组织应当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关法律责任也应由受托部门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加起来《土地管理法》通常由政府组织和实施的扶贫和搬迁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正式征收前,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然而,在本案中,相关部门以旧村改造的名义实施了预征收。预征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正式征收。有关部门用它来征税。正如法院所说,这实际上是为了规避征地程序,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涉嫌侵犯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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