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5 | 评论:2
来源:山东法制报,作者:陆廷威强
出发地:合法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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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买卖合同纠纷中,单纯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下,没有明确约定支付时间,事后双方又不能就支付时间达成新的约定的,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欠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债务人时起算。
[案例]
2011年10月19日、2011年10月21日、2012年5月22日,原告桑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为542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9万元,尚欠15.21万元。原告多次催促未果,诉至法院,上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21万元及利息(以15.21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第一,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合同时间较早,对合同的履行和支付不明确;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至2012年5月22日,原告桑某与被告a房地产公司共签订4份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因茌平伊诺项目施工需要,被告a房地产公司向原告购买了防火门和防盗门。四份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每份合同的数量和合同总价不同,四份合同总价为55340元。合同:安装验收后支付总款的80%,备案验收后支付总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如果没有质量问题,一年后无息返还。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给对方造成损失,则视为违约,买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桑某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送给被告房地产公司,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15.21万元至今未支付。2020年6月19日,桑某通过微信催促某房地产公司会计王某支付货款。在被告人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在微信中回复桑某,合同价款54.21万元,已支付货款39万元,未支付货款15.21万元。2020年11月9日,某房地产公司针对桑某发出的催款信,向其发出了回复函。回函显示:“我司已收到您的催款函。关于催款函中提到的茌平伊诺-绿源防火门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我司的意见是根据协议和最终审计价值与公司财务进行明确的衔接,待收款明细和双方认可的剩余工程款金额报公司审核盖章后,我们会以信函的方式通知您。此后,原告没有催促支付剩余款项。
法院判决:被告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桑某支付货款1521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
[案例解读]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丧失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的保护的法律制度,或者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至法定期间而消灭公力救济债权的制度。诉讼是在法定期间提起的,即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力保护其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中止或者中断有法定事由的,债权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强制力保护其债权的权利。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是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时间。”
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确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涉案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签订于2012年前后,但合同中未明确记载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无法通过合同文本直接计算合同履行情况。同时,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货款于2013年到期。故在此基础上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时间。
《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通则》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有关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没有强制性标准的,按照推荐性标准执行;没有推荐性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二)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地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应付给债权人的履约费用的增加应由债权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间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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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下雨了你想我了吗
2022-03-20 07:03:14 回复
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
星光夢想家
2022-03-20 07:50:13 回复
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桑某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送给被告房地产公司,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15.21万元至今未支付。2020年6月19日,桑某通过微信催促某房地产公司会计王某支付货款。在被告人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
帅到没人爱
2022-03-20 10:33:46 回复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二)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规定
美男圈子
2022-03-20 01:00:25 回复
执行。(3)履行地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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