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3
[案例介绍]
原告的丈夫郭某于1984年去世。原告未按相关文件要求从其丈夫单位领取生活补助。2008年3月,原告将郭所在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定期生活补助费共计2万余元。本案中,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未进行抗辩。
[案例分析]
[观点]
关于法官能否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对私权利的惩罚。但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法官,不应凭借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第二种观点:法院应主动审查时效是否已过。被告未主张诉讼时效,不能理所当然地视为原告请求的合法性。对债权人债权合法性的审查,应当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义务。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即确立了原告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不主张诉讼时效的不作为并不能得出人民法院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的结论。
【分析】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中国国内法对这个问题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果发现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理由,判决将驳回诉讼请求。可见,我国采取的是主动审查的模式。
其次,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仍然是职权主义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采纳了诉讼当事人主义的一些要素,但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件。
第三,被告未提出时效抗辩只是一种法律推定,视为其放弃时效利益,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请求,对方当事人没有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示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意思表示。
以上是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出发,结合法律条文分析,“法官只服从法律”,但不可否认,法官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确实存在种种不足。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笔者认为我国应放弃法官对诉讼时效的主动审查,以下笔者提出自己的几点想法:
首先,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程序正义的引入,民事诉讼的理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调整。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民事诉讼模式的设置和举证责任制度采用了当事人主义原则,与按照职权主义审判原则的民事诉讼模式不相适应。
其次,从理论上讲,时效制度属于实体法的范畴。积极适用时效使实体法涉及程序法,却导致程序法的后果,立法逻辑明显缺失。
第三,法官应保持中立法官的角色。法官告诉被告,时效抗辩会直接导致原告败诉,会让被告怀疑法官行使这一解释权的正当性和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案例结果]
作者观点:法院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已过。被告未主张诉讼时效,不能理所当然地视为原告请求的合法性。对债权人债权合法性的审查,应当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义务。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即确立了原告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不主张诉讼时效的不作为并不能得出人民法院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的结论。
[相关规定]
首先,中国国内法对这个问题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果发现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理由,判决将驳回诉讼请求。可见,我国采取的是主动审查的模式。
其次,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仍然是职权主义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采纳了诉讼当事人主义的一些要素,但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件。
第三,被告未提出时效抗辩只是一种法律推定,视为其放弃时效利益的观点,也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请求,对方当事人没有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示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意思表示。
本文标签: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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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三界判官
2022-03-20 01:49:44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请求,对方当事人没有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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