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2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编辑整理
以下是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对抢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蒋某佳。
被告人杨某佳。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佳、杨某佳犯抢劫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判现在结束了。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佳、杨某佳伙同唐某某(已判刑),在重庆市铜梁区XX街XX plus网吧内,对姜某佳、唐某某持电棍拳打脚踢,杨某佳在一旁观看,共同抢劫李某、唐某(均为未成年人)财物未果。姜某佳、唐某拿李某、唐某的鼻子。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蒋某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被告人杨某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通过亲属赔偿李某、唐某损失,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佳、杨某佳以暴力、胁迫手段共同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佳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佳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蒋某佳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佳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佳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前述事实。在调查期间,通过其亲属赔偿李某医药费2000元、唐某医药费1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事实上,两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蒋某佳、杨某佳、同案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唐某的陈述,证人、(未成年人)的证言,常住人口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地图及现场照片,鉴定笔录及照片,现场鉴定笔录及照片,病历资料,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鉴定,案发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佳、杨某佳、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虽然没有抢劫他人财物,但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规定,均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姜某甲直接实施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整个案件的情况,法院决定对他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佳观看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通过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也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全案情节,法院决定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综上,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条、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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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给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行为,最高可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劫公私财物,无论是否抢到钱或者实际抢到多少钱,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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羡秋
2022-03-19 13:57:31 回复
佳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佳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前述事实。在调查期间,通过其亲属赔偿李某医药费2000元、唐某医药费1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事实上,两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蒋某佳
舌战万儒
2022-03-19 17:41:31 回复
处罚。被告人杨某佳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佳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前述事实。在调查期间,通过其亲属赔偿李某医药费2000元、唐某医药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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