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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司机被自己驾驶的车辆碾压致死是否属于车险第三责任?再看三审的判决AA保险公司车险条款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

司机被自己驾驶的车辆碾压致死是否属于车险第三责任?再看三审的判决

AA保险公司车险条款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体内或车身上的人员,包括上下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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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如果司机被自己的车辆意外碾压致死,死亡时刻是属于车内还是车外的人,三者责任险是否适用于司机本人。本案中,保险公司最终判赔近百万元。经过三次审判,边肖将向你展示真正的案例。


案例回顾:

2019年4月25日10时57分许,张某某驾驶皖N×××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2019年5月24日,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万Náááááááááááááááááááááááááá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原因是由于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出有效路面后发生侧翻。碾压过程中,驾驶员张某某上半身部分被车辆前部左外侧车门挤压,导致张某某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这起事故属于单方事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害人张某某是否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害人张某某是否为本车第三人,AA保险公司是否对张某某的死亡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以及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可以认定张某某的死亡系被该车辆碾压所致。

“第三者”和“船上的人”都是在特定的时间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它们可以因特定的时间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被害人张某某在事故车辆碾压过程中被碾压致死,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为事故车辆失控滚出有效路面,致被害人张某某被烧伤。与万相比N×××××××××××××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

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办理丧事人员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一审法院判决。被害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精神抚慰金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核定家属损失如下:丧葬费37189元,死亡赔偿金795475元,丧葬人员支付的交通费、误工费6000元,共计838664元。以上款中,AA保险公司将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赔偿11万元,从超出AA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的死亡赔偿金中赔偿728664元等。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1。AA保险公司从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赔偿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殡仪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11万元。2.AA保险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728664元。第三,驳回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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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AA保险公司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二审中,AA保险公司提交了两份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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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用以证明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被保险人不属于“受害人”范围,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的情形;

2.证据,《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用以证明根据该保险条款第3条、第22条、第2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伤亡不属于商业第三者保险的赔偿范围,判断是车上人员还是三人时应把握“事故发生那一刻”的时间节点标准。

二审争议的焦点是AA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认定书记载“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皖N××××××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国道二级沥青路面上行驶,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滚出有效路面。碾压过程中,驾驶员张某某上半身被车头左外门碾压……”张某某当场死亡。事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记载:“死者左头面部出现泥状粘连,两鼻腔有血性粘连,嘴唇发紫.....颈部可触及多处颈椎骨折。”

结合事故发生时张某某翻车的事实和头面部与地面接触的检验报告,可以推断,张某某的死亡是由于车辆侧翻、侧翻时,其头部受到车辆车门与地面的挤压、碰撞,致张某某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脊髓损伤所致。因此,张某某的死亡是由于事发时其身体与车身半脱离,被这辆车碰撞碾压所致。

实际死亡发生在车外而不是车内。张某某死亡时,车上的人不属于这辆车而是属于第三者。一审判决AA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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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AA保险公司仍不服二审结果,于2020年9月10日向高院提出再审请求。AA保险公司申请再审,

(1)本案当事人张某某不是事实上的第三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二审认定张某某的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缺乏证据。张某某死亡原因的认定。XX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死亡原因为“经综合分析,死者张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脊髓损伤死亡”。鉴定意见没有明确是车内还是车外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脊髓损伤。二审认定“张某某的死亡原因是其四肢从车内掉落,在事发时被这辆车碰撞碾压所致。”只是推测。关于张某某实际死亡时间的确认。二审认为“实际死亡不是发生在车内而是车外”,没有任何证据。这种情况下,头部在车内被压死后冲出车外是有可能的。

2.原审认定被害人张某某是第三者的错误。被害人张某某“事故发生时”在车内,“死亡时”未离开车身。二审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他是“第三者”,事实有误。

(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审裁定再审申请人在交强险、商业险的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s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是赔偿范围,不是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赔偿的依据。【/s2/】《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仅适用于双方有过错的一方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对方的依据。本案是单方事故,这两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生责任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被保险人赔偿第三方的情况,不存在第三方。

2.原审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定。该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是一种侵权行为。因驾驶行为不当造成自身损害的驾驶人,不应作为自身权益的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驾驶人未按操作规范对机动车事故中的主观过错负全责,因自身过错不能获得利益。

3.原审判决违反了保险法的基本规定。本案受害人张某某具有被保险人、侵权人、受害人三重身份。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只是代替赔偿。如果被保险人被认定为“第三者”,就陷入了被保险人自掏腰包的逻辑矛盾。

4.原审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张某某为本案被保险人,事故机动车的“自有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人。

5.二审认定AA保险公司提交的两份保险条款未能证明目的,是错误的。保险人的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人只能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二审中AA保险公司提交的两份保险条款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法》等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属于“受害人”范围,不属于强制保险的赔偿案件。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综合保险条款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体内或车身上的人员,包括上下车人员。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此,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人身伤亡被明确排除在商业第三者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外。

综上,AA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高院审查再审后认为,根据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书及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尸体检验意见,可以认定张某某的死亡系被该车辆碾压所致。“第三者”和“船上的人”都是在特定的时间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它们可以因特定的时间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被害人张某某在事故车辆碾压过程中被碾压致死,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为事故车辆失控滚出有效路面,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半肢。原审认定被害人张某某死亡时不属于这辆车上的人,而应属于事故车辆的“第三者”,AA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辆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过错。AA保险公司认为被害人张某某可能是在车内被碾压,然后头部被冲出车外,这只是一种推定。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AA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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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判决

本案经过三次审理,维持一审原判。关于司机是否适合三者责任险赔偿的案例很多。车险条款虽然明确规定了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但法律上也规定“/s2/]”第三人“和“车上人员”是特定条件下的临时身份空,可以根据特殊条件空进行变更。[/s2/]“所以司机是否适合三责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

我是周小黑,关注我,给你看更多车险理赔实例,做一个合格的老司机。

本文标签: 自己开车出车祸死亡保险公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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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小家伙不乖

    小家伙不乖

    2022-03-15 21:21:24    回复

    了保险法的基本规定。本案受害人张某某具有被保险人、侵权人、受害人三重身份。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只是代替赔偿。如果被保险人被认定为“第三者”,就陷入了被保险人自掏腰包的逻辑矛盾。4.原审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

  • 长情不及你

    长情不及你

    2022-03-15 18:51:15    回复

    被害人张某某在事故车辆碾压过程中被碾压致死,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为事故车辆失控滚出有效路面,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半肢。原审认定被害人张某某死亡时不属于这辆车上的人,而应属

  • 没品位的憨批

    没品位的憨批

    2022-03-15 12:32:33    回复

    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属于“受害人”范围,不属于强制保险的赔偿案件。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综合保险条款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

  • 夜跑遇你

    夜跑遇你

    2022-03-15 16:11:01    回复

    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审裁定再审申请人在交强险、商业险的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s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是赔偿范围,不是强制保险和

  • 董飘灵贝

    董飘灵贝

    2022-03-15 09:36:04    回复

    那确实

  • 杭伊鹏奇

    杭伊鹏奇

    2022-03-15 09:36:04    回复

    哇/嚯/害/服了

  • 令狐翰绍晴

    令狐翰绍晴

    2022-03-15 09:36:04    回复

    看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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