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2 | 评论:2
(2017)粤1802民初4942号+(2018)粤18民中566号
案情介绍:2016年7月31日,陈某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保险,主险* *福(保额30万元)、长期险(保额28万元)、长期意外险(保额20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法;主险为*盛(保额3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法。
上述两个险种的免责条款都有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指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经检测或者鉴定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也就是说,醉酒驾驶不予赔偿。所有的提示都用有特色的字体,申请人陈某在相关信息上签名。
2017年6月30日,案外人刘某驾驶的特种作业车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当场死亡。随后,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刘负主要责任,负酒后驾驶次要责任。
之后,陈某的法定继承人(5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以陈某酒驾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合同死亡的受益人是合法的,此时的死亡赔偿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首先由合法继承人,也就是本案的五原告继承。
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公司对本案及保险本身没有争议。保险合同有效,保险责任有效,免责条款有效。
核心争议是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陈某的死亡进行赔偿。——请注意,由于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是否应该赔偿与上述共识并不冲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认为,尸体的鉴定结论认定陈某为酒驾,但鉴定结论不排除尸体本身产生乙醇的情况,值得怀疑。鉴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根据司法鉴定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有关。也就是说,法院认为陈某的酒驾行为导致了这起事故。
保险公司的责任条款已经明确,酒驾免责,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相关理赔责任。陈某已经在相关位置签字确认,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对这种情况的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陈某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唯一或主要原因,其赔偿请求也应根据责任比例等予以支持。,属于对合同条款或者法律规定的误解,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上诉,原告认为: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是“被保险人因酒驾导致死亡,保险人不予赔偿”,明确表示被保险人的酒驾是唯一的死亡原因,在此情况下可以不予赔偿。然而,在这个案例中,陈某的死并不是由于他的酒后驾车,而是由于他人陈某的不规范操作。
保险公司认为陈某酒驾属实,符合免责条款规定的条件;并按承保风险对事故原因的比例或程度承担保险责任,与合同不符的;被保险人酒驾严重违法,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应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字样已经以明显可辨的字体强调,陈某也在相关位置签字确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经生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陈某自己的酒驾行为和另一辆车的违法行为共同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至于哪一方导致了陈某的死亡,在本案中还不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保险事故或者非保险事故或者难以确定的免责事由造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保险人按照相应比例给付保险金”[S2/],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按照比例给付保险金,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总保额的70%
经纪人说:[/s2/]保险领域的诉讼就是如此。这个案子很清楚。即使是二审一般也不能提供任何新的证据。只是下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对同一案件的不同解释。
这个案子是这样的。一审认为,无论次要责任还是主要责任,都是同一性质,都符合醉驾不予赔偿的原则。二审认为应该区分轻重缓急,区别不同情况。在最终判决中,尽管陈某是次要责任方,但大部分赔偿金(70%)被判给了原告。从中也可以看出,司法领域倾向于偏向普通消费者。
本文标签: 自己开车出车祸死亡保险公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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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小船搏汪洋
2022-03-14 07:24:18 回复
排除尸体本身产生乙醇的情况,值得怀疑。鉴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根据司法鉴定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有关。也就是说,法院认为陈某的酒驾行为导致了这起事故。
疯狂一夜
2022-03-14 01:49:40 回复
”[S2/],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按照比例给付保险金,应予支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总保额的70%经纪人说:[/s2/]保险领域的诉讼就是如此。这个案子很清楚。即使是二审一般也
这世界疯了
2022-03-14 03:32:03 回复
轻重缓急,区别不同情况。在最终判决中,尽管陈某是次要责任方,但大部分赔偿金(70%)被判给了原告。从中也可以看出,司法领域倾向于偏向普通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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