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6 | 评论: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人们对“保”和“保”的需求与日俱增。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到银行贷款,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都需要提供担保或保证,加强资金交易的安全性,使其顺利进行。
债务由数个保证人担保时,其中一个或部分保证人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基于法律常识,我们都知道他们天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索权。但实践中也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担保人无法收回财产。那么,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向其他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呢?
一是保证人或保证人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理论观点。
目前,在我国的理论层面,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是以公平原则为主要考量,支持保证人之间的内部追索权;“否定”主要基于自愿原则,否定各担保人的内部追索权。下面笔者从这两个方面与大家探讨:
确认裁判的观点是: 1。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其他保证人的责任消灭,意味着其他保证人获得了免除保证责任的利益。如果担保人没有追索权,那么显然是不公平的;2.如果相互追索权被拒绝,债权人可能会滥用该选择权。即债权人可能与某一保证人串通,恶意选择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免除串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看出,它主要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两个方面来论述推理。
否定裁判的观点是: 1。基于维护保证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保证人与物质保证人互无追索权,两者之间不存在追索关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但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2.同一债务设立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已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向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其他保证人追偿。但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第二,担保人(或保证人)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提前注意):在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债权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之前,所有担保人(或保证人)可以提前约定。如约定相互追偿,则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便于后期追偿,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或者,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除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在未来承担保证责任后,为保证实现对债务人的追索权而设定的担保);
第二(事后监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也要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做尽职调查,请求法院协助保全其现有财产,如查封、扣押、冻结账户等。同时,在起诉中也将其他未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以做好证据保全,方便后续诉讼。这里就不赘述了。
本文标签: 担保人还款后可以起诉借款人的一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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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山间闻鹧鸪
2022-03-15 04:40:52 回复
关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但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2.同一债务设立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已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
最强无敌熊孩子
2022-03-15 03:02:26 回复
债务人主张权利,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做尽职调查,请求法院协助保全其现有财产,如查封、扣押、冻结账户等。同时,在起诉中也将其他未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以做好证据保全,方便后续诉讼。这里就不赘述了。
小熊走丢了
2022-03-15 03:32:04 回复
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但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2.同一债务设立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已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只能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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